本報訊 記者郭子源報道:為進一步完善我國銀行業杠桿率監管政策框架,中國銀監會近日對《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所謂杠桿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有關規定的一級資本凈額與商業銀行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的比率。
此次銀監會主要調整了杠桿率分母即表內外資產的計量辦法。具體看,一是改變了貿易融資、承兌匯票、保函等表外項目的計量方法。原《辦法》規定,除可隨時無條件撤銷的貸款承諾按10%的信用轉換系數計算外,其他表外項目均按照100%的信用轉換系數計算。《辦法》修訂后,表外項目的計量方法將采用信用風險權重法下的表外項目信用轉換系數,但不得低于10%,根據具體項目,分別采用10%、20%、50%和100%的信用轉換系數。
二是修訂后的《辦法》還進一步明確了衍生產品和證券融資交易等敞口的計量方法:在計算衍生產品資產時,除《辦法》規定的合格保證金外,不允許扣減抵質押品;在計算證券融資交易資產時,需同時考慮證券融資交易的會計資產和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
此外,為進一步提高透明度,修訂后的《辦法》還對商業銀行杠桿率披露提出了更明確的要求。境內外已經上市的商業銀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并表總資產超過1萬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均應按季披露杠桿率指標信息;其他商業銀行則應按照發布財務報告的頻率披露杠桿率指標信息。
銀監會表示,根據修訂后的《辦法》,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要求不會提高,杠桿率水平將有所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