邸先生夫婦購買符女士的房屋后,支付了大部分購房款并辦理了網簽。不料,符女士在網簽后竟然將房屋又抵押給銀行并拿到了88萬元貸款。邸先生夫婦遂將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告上法庭,要求撤銷其作出的涉案房屋抵押登記。記者昨天獲悉,北京市二中院終審判決邸先生夫婦勝訴。
□起訴
網簽后房屋被抵押貸款
邸先生夫婦訴稱,2009年12月6日,他們與符女士及房產經紀公司簽訂合同,符女士將大興區一處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房屋出售給他們,價款為76.8萬元,并約定雙方于房屋所有權證出證后三個工作日內辦理產權過戶。至2009年12月9日,他們支付定金及購房款共計69.8萬元,并入住房屋。2011年11月4日,市住建委向符女士頒發了《房屋所有權證》。
2013年6月18日,邸先生夫婦與符女士在市住建委辦理了網上簽約手續,但符女士一直拒絕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后來他們得知,去年3月10日,符女士與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大興支行簽訂《房屋最高額抵押貸款合同》,以涉案房屋為抵押向農行大興支行申請貸款。
2014年3月12日,符女士、農行大興支行向市住建委提交材料申請抵押登記。當日,市住建委經審核后,將申請事項載于登記簿冊,并向農行大興支行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邸先生夫婦認為,市住建委不顧房屋已辦理網簽的事實,違反相關規定,為涉案房屋辦理抵押登記,損害了他們的利益,故起訴要求撤銷市住建委作出的涉案房屋抵押登記。
□辯護 住建委稱已盡審查職責
市住建委辯稱,當事人網上簽約行為的實質是民事法律行為,與房屋轉移登記之間不存在必然的邏輯關系,不具有保證將來實現物權的效力。當事人如為達到保障將來實現物權的目的,可以按照約定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如果賦予當事人網上簽約行為具備防止“一房多賣”的制度功能,則違背了我國《物權法》規定的物權法定原則等。
市住建委還稱,其根據符女士與農行大興支行的申請,經受理、審查程序,在登記申請符合法定登記的條件下將申請事項登記簿冊、并相應頒發了房屋他項權證,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市住建委已經盡到合理審慎的審查職責,邸先生夫婦不具備原告資格,請求法院駁回他們的起訴。
賣房人否認與買方網簽
賣房人符女士在本案中作為第三人出庭,她稱,邸先生夫婦的陳述與事實不符,雙方根本不存在網簽合同,是邸先生夫婦與中介機構單方作的網簽。她與農行大興支行申請的抵押登記是合法有效的。
同樣作為第三人的農行大興支行辯稱,其與符女士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法律關系和抵押合同法律關系,并已依法辦理完畢抵押登記手續,其有權依法行使債權和物權。該支行稱,2013年11月21日,符女士向農行大興支行申請貸款98萬元并提交了房屋所有權證書,愿以房屋設定抵押。2014年3月,支行經審批與符女士簽訂合同,向符女士發放貸款88萬元,并對涉訴房屋向住建委申請辦理了抵押登記,取得了《房屋他項權證》,支行對涉訴房屋的抵押權屬于善意取得。
□判決 住建委未盡審查義務敗訴
大興法院認為,依據《房屋登記辦法》及《物權法》等規定,房屋是否存在財產爭議是登記機構進行抵押權登記時應審查的重要事項。進行網上簽約是本市因房屋買賣引起的權屬轉移登記的必要的前置環節。進行了網上簽約的房屋在申請抵押登記前,是否存在出售的事實成為房屋登記機構核查“財產是否存在爭議”的一項重要審查事項,房屋登記機構對此類房屋有能力也有義務就該事項進行審查。
本案中,邸先生夫婦與符女士就涉案房屋簽訂了買賣合同,并辦理存量房買賣合同網上簽約手續。對這一事實,市住建委在進行抵押權登記申請審查時沒有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未能通過其管理的網簽系統核查到涉案房屋此前已出售的事實,在涉案房屋存在財產爭議的情況下,未對該事實進行必要的進一步的核查就作出涉案抵押登記行為。農行大興支行辯稱其最高額抵押權系善意取得,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信。符女士在已將房屋出賣給邸先生夫婦、收取大部分房款、交付房屋并進行網上簽約的情形下,又將房屋設定抵押權,其行為是否具有主觀惡意應另行通過其他途徑予以定性。
2015年4月30日,大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北京市住建委在涉案房屋上設立最高額抵押權登記并向農行大興支行頒發《房屋他項權證》的行政行為。市住建委、符女士及農行大興支行不服,均向二中院上訴。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京華時報記者 裴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