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常州的張某患中風入院治療,因欠當地德安醫院2000多元醫療費被醫院送出,后流落街頭。9月17日下午,有市民與派出所警務人員一起送張某返回醫院,醫院方接收張某要以扣押送醫市民身份證為條件,不然就不讓送醫者走。派出所民警趕去協調,醫院表示可以放人,但兩名警務人員必須留下。后幾經交涉,送醫市民在被扣3個小時后才得以離開。醫院繼續扣留兩名警務人員,至18日晚,被扣留了約30個小時之后,警方出動十輛警車,才將被扣押警務人員解救出來(9月24日《現代快報》)。
報道稱,在醫院作出“送”人舉動之前,和張某的弟弟多次聯系未果,送到弟弟工作地方,弟弟也沒有照看好張某,導致張某流落街頭。這或許是了解醫院為何之后作出極端選擇的一個“前傳”。但無論如何,作為醫療機構,醫院及相關工作人員拒絕收治張某的強硬處理方式至少在三方面涉嫌違法。
首先,醫院扣留熱心送張某就醫的市民身份證件,以此作為收治張某的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醫院無權扣留送醫市民的身份證,這不是解決收治張某后產生相關醫療費用的正當方式。
其次,醫院扣留前去依法處理此事的兩名警務人員長達30個小時,不僅侵犯了兩名警務人員的人身自由,涉嫌非法拘禁,而且影響了兩名警務人員對其他警務的處理。
第三,對危重癥疾病的處理上,衛計委曾在2013年出臺了《需要緊急救治的急危重傷病標準及診療規范》,要求醫院對急救人員必須及時、有效地對符合標準的急危重傷病患者實施急救,不得因患者身份不明、無能力支付醫療費用等理由拒絕或拖延救治。
我們常說醫院不是慈善機構,也需要生存,而據悉,當事德安醫院確實掛牌“慈善醫院”,承擔著常州市居民精神與心理疾病的防治、老年疾病的治療與康復,常州“三無”精神病人、城市低保對象等弱勢群體的醫療救助等工作,是城市低保對象住院定點醫療機構。在此事中,德安醫院因為2000多元暫時沒有著落的醫療費,一再拒絕收治病患的做法,怎么也讓人聯系不上“慈善”二字。
醫院或許有自己的苦衷,但本著人道主義和治病救人的原則,在把救治工作做完之前,醫院采取這種說一不二的謝客方式,對比著熱心市民和出警人員,表現出的徹底冷漠和無情讓人心寒。現代政府承擔著對困難群眾提供物質幫助的救助職責,其中在就醫方面,之所以有“慈善醫院”存在,政府投入了財政資金和綠色政策等公共資源,具體到救助困難病患群眾時,慈善醫院的這番作為,也提醒相關政府部門,僅僅投入是不夠的,評估相關機構是否具備從醫的基本職業道德是最首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