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景山區法院 蔡景光 李渤
網上一則“媒體揭微整形黑幕:4天成微整形醫生”,引發公眾對整形行業亂象的關注。因為整形糾紛而打官司的越來越多,但結果卻不盡相同。
知情同意書不到位醫院須賠償
張女士做硅膠隆鼻兩年后,自覺鼻形不滿意,到某醫院門診咨詢。門診醫生認為張女士的鼻形有問題,并建議通過手術把硅膠換成膨體填充,可以使鼻形更完美。張女士接受了這一建議。術后張女士卻發現,鼻子較術前整體向左偏斜,遂要求通過再次手術予以調整,卻被告知因為膨體材料特性,短時間內不能再次手術。張女士多方咨詢后發現,在手術中直接置換假體會增加手術失敗的風險。張女士認為該醫院未盡到告知義務,致使其做出錯誤選擇,要求醫院承擔賠償責任。而醫院認為術前提供了風險告知書,已盡提示義務。經鑒定,該醫院在術前手術知情同意書中告知不到位、不詳細,存在醫療過失。
本案中,雙方就醫院是否盡到告知義務產生糾紛。張女士與該醫院系醫療服務合同關系,該合同有別于一般民事合同,雙方掌握信息程度不對等。醫療機構作為信息強勢一方,有義務將采取的醫療措施的名稱、所能達到的美容效果以及醫療風險向患者進行充分的告知。法院認為,該醫院提供的術前知情同意書內容過于籠統,對于手術風險告知不到位,其診療行為存在過錯,與張女士現狀有因果關系,故對張女士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點評:醫學美容領域的告知義務合理范疇屬醫學專業判斷,在審判實踐中往往需要經司法鑒定才能判斷,一旦發生糾紛,維權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較高。本案中張女士的訴求雖然獲得法院支持,容貌損失卻難以通過經濟手段予以彌補。消費者選擇診療項目前,應盡量通過多渠道詳細了解該項目的實際效果和風險情況,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醫療風險提前告知患者未勝訴
劉先生多年前因前額手術留下疤痕,為面部美觀,選擇到某醫院進行額骨凹陷矯正術。術后,劉先生出現頭皮血腫并發癥,醫院隨即進行了血腫治療。現劉先生頭部原凹陷四周出現輕微脫發并存在冠狀疤痕。劉先生認為疤痕過于明顯,未能實現手術目的,醫院存在醫療過錯。醫院對此不予認可,主張對于并發癥及恢復情況不佳等風險已盡告知義務,劉先生額部疤痕大小與其自身體質有關。
本案中,雙方就該醫院是否存在過錯產生爭議。受現有技術及患者自體差異限制,在院方履行充分的告知義務及在現有技術規范內正確開展診療活動的情況下,患者在正常風險范圍內承擔損害后果。經查,該醫院已在手術同意書中告知可能存在皮下血腫、術后出現疤痕等風險,劉先生亦簽字確認;皮下血腫系該手術的常見并發癥,現有技術不能避免;疤痕恢復情況與劉先生自身體質有關,故醫院無過錯,劉先生的主張未獲支持。
點評: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4條之規定,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承擔侵權責任。由于現有技術的限制和人類自體差異,醫療美容手段所采取的傷害性或侵入性手段存在不可避免的系統風險。這種風險不能歸責于醫療機構,消費者在選擇接受手術前應對風險大小進行充分的評估,理性選擇是否接受手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