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國共計減少各類協調機構13萬多個——新華社的這一報道,令輿論追問:這些過多過濫的協調機構是怎么出現的?到底該怎樣防范這類其實是“行政失調”的協調機構卷土重來?
在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一些省(市、區)削減各類領導小組和議事協調機構成效顯著,全國共計減少13萬多個。其中僅湖南一省就減少了13000多個,江蘇、內蒙古分別減少了8472個和8081個。
怎么“胖”起來的?
西瓜辦、饅頭辦、生豬辦、禁止午間飲酒辦、推廣足療保健工作領導小組……各類協調機構的數量令人瞠目,在名稱上也頗有“喜感”。五花八門的協調機構,僅被砍掉的就多達13萬多個,那些沒有被砍掉的、仍舊在運行的,還有多少?
遇事便成立一個領導小組、辦公室之類的協調機構,仿佛已成一種行政慣性。慣性之下,協調機構焉能不越長越“胖”?半月談網網評員滕朝陽認為:這種習性的養成,和以前政府與市場邊界不清晰有關。比如足療的供求、饅頭的買賣,本不需政府操心,但政府硬要管起來,又找不到有何部門具有此種職能,于是就搞個什么“小組”、成立個什么“辦”。不該管的事政府偏要去管,機構、編制、人員能不膨脹?
央廣評論員贠杰認為,“客觀而言,協調機構在特定的時期、對特定的工作有其必要性。比如,在管食品安全的時候,單個部門很難通過自己的工作有效解決這個問題,不同部門之間的溝通又存在著一定的障礙,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建立議事協調機構,以便比較有效地推進相關工作。”但問題是,“在解決相關問題之后,缺乏一種機制來解散或者消除這些議事協調機構。結果這些機構越積累越多,給財政造成負擔,也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所以,需要通過一種制度化設計,形成協調機構的消除和退出機制。
“協調”為何成“失調”?
那些被砍掉的協調機構并不能起到協調的作用,反而造成了行政“失調”。關于其具體危害,新華網網友何勇海認為,“一是一些協調機構照樣成為‘推諉機構’。成立協調機構是為了解決多頭管理的問題,但現實卻是,在沒有更高級別的領導‘掛帥’的情況下,協調機構的成立卻往往進一步模糊了各單位、部門的責任邊界,讓他們在‘協調’名義下更加方便地互相推諉。二是一些協調機構純屬因人設事、因人設崗,人浮于事。”
長得胖不代表身體健壯;機構繁多,不代表行政效率高。國際在線網友何木認為,臃腫的協調機構“不但無助于解決某些棘手問題,反而會成為提高行政效率的絆腳石——明明只需某一個部門就能解決的問題,因為成立了協調小組,反而需要先在各部門、單位間進行‘協調’,這樣的事情并不少見——有些地方之所以文山會海,效率低下,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此。”
如果只是不幫忙、只幫閑倒也罷了,問題是一些協調機構往往打著“協調”的名義,通過收費等方式行權力自肥之實。金羊網網友何龍說,“機構越多,關卡也越多,也越容易扯皮,事情就越難辦。它們就像高速公路上的逾期收費站,或許除了讓司機遠遠地開始剎車減速、繳費之外,沒有更多的正面功能。”
如何“消腫”強身?
有行政管理專家分析:現代政府是責任政府、法治政府。涉及比較復雜或重大、跨區域的問題,可以設立相關協調機構,此外則必須慎之又慎,以防止產生冗員。對于某一地方來講,各部門、單位若都能盡心盡責,真正做到了“權隨事設、責隨事定、人隨事走”,就無需成立徒有虛名的協調機構。
輿論一致給協調機構的消腫開出了“機構法定”的方子。中國網網友李丁喬建議,應該“從法律的角度規定什么樣的協調機構可以設立,什么樣的協調機構不能設立,并且對違法設立協調機構的行政行為進行追責。”
現實中,一些協調機構之所以能辦成一些事,還在于其負責人往往是更高級別的領導甚至地方黨政“一把手”,有足夠的權力。機構“消腫”,最終還是有賴于各部門、單位依法行政、權責劃分清晰、責任落實到位。東方網網友殷建光分析說,“如果我們的工作都是依法工作了,自然就不用權力來協調,這些協調機構自然也就沒用了。”
從“機構法定”到依法治國,是一個更廣闊的觀察視角。殷建光大聲呼吁,“我們應該將這次砍掉協調機構作為一個切入點,積極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樹立起依法行政的思想意識,落實依法治國的各項具體措施。”他滿懷期待地寫道:“不配合工作違法,不作為違法,臨時設立機構違法……于是,我們的一切工作就必然在法治的軌道中運行,并最終打造出一個依法治國的新時代。”(蔡曉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