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記者從遼寧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獲悉,為整治“為官不為”問題,增強各級黨政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和擔當精神,遼寧省出臺了《黨政領導干部不作為不擔當問責辦法(試行)》,明確領導干部15種不作為不擔當的情形將被問責。
據遼寧省紀委有關負責人介紹,規定應當問責的不作為情形包括:對中央及各級黨委、政府決策部署傳達貫徹不及時、措施不得力、落實不到位、效率低下,或者打折扣、做選擇,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受到省、市、縣通報批評的;對群眾反映強烈、上級明令督查并要求整改的問題,或者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自查發現的嚴重問題,在職責范圍內不及時解決,或者因為措施不力導致問題重復出現、沒有明顯改觀的,等等。
規定應當問責的不擔當情形包括:對新一輪遼寧老工業基地全面振興中怕擔風險、畏首畏尾,有難度的事不愿干,有風險的事不敢干,沒先例的事不肯干,影響事業發展的;對怕擔責任、不敢果斷決策,導致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不當,造成事態擴大和惡劣影響,受到省、市、縣通報批評的等。
符合上述不作為不擔當情形的黨政領導干部,將依規受到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情節較重或者群眾反映強烈、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組織處理,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
據了解,受到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受到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原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實行。(記者 戴南 關兆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