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區安委辦再次向事故企業敲響警鐘:必須嚴格落實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直報、互報、快報制度規定,如發生遲報、漏報、瞞報、謊報安全生產事故,將嚴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自治區安委會要求,企業如果發生一般事故,即直接造成死亡1人至2人的生產安全事故或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運過程中發生泄漏事故,事發企業必須在1小時內利用通信工具直報所在縣(市、區)安監局和行業主管部門。縣(市、區)安監局及行業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需在1小時內利用通信工具報至地級市安監局和自治區安全生產總值班室。書面信息報送不得超過事發后2小時。如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即造成死亡3人(含失蹤)或重傷5人(含死亡人數)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事發企業須在1小時內利用通信工具直報所屬縣(市、區)安監局,并同時報告自治區安全生產總值班室。同時要求,如遇事故死、傷人員變化或事態繼續擴大等情況,以及救援情況等,也要按照規定及時上報。
對于因瀆職失職或責任心不強等原因,造成信息遲報、漏報、瞞報、謊報,干擾阻止有關部門和人員上報事故信息的,致使事故擴大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安監部門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部門領導和工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吳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