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在涉醫犯罪典型案例的新聞通氣會上通報,去年發生殺醫傷醫事件155起。最高法表示,對于擺放花圈、焚燒紙錢、懸掛橫幅、堵塞大門等方式擾亂醫療秩序造成嚴重損失或者情節嚴重的,法院將堅持依法懲處。
最高法在會上表示,對于無端猜疑,蓄意報復,犯罪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害性大的被告人,或者故意擴大事態,教唆他人實施涉醫違法犯罪行為以及以受他人委托處理醫療糾紛為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為的被告人,堅持依法嚴懲,該重判的堅決依法重判。
>>典型案件
昨天最高法還公布了涉醫犯罪典型案件,稱浙江連恩青故意殺人案就是一起性質惡劣、影響嚴重的殺醫案件。連恩青因對醫院治療效果和處理投訴事宜不滿,2013年10月25日8時許,持鐵錘和尖刀到醫院報復行兇,致一人死亡、兩人受傷,手段特別殘忍,情節、后果特別嚴重,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對連恩青的死刑判決。前天,連恩青已被執行死刑。
據了解,連案主要圍繞兩個焦點進行,一是連恩青是否存在精神問題,二是醫院在診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對于第一個問題,最高法曾兩次到溫嶺市看守所提訊連恩青,并請來精神科專家與其溝通。據透露,連恩青此前曾在某醫院治療過精神疾病,院方認為連有精神方面的問題。但法醫學鑒定結論認為,連作案時意識清晰,存在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關于兩者間的矛盾,最高法曾請教相關精神病學專家,綜合連恩青的具體行為和表現,得出連恩青案發前有明確的預謀、實施犯罪時有明顯的自我保護意識,在知道自己殺錯人后能及時終止,最高法據此認為連在犯罪時具有清晰的辨認能力和穩定的控制能力。
關于第二個問題,相關鑒定結論認為醫院方面不存在醫療過失,不構成醫療事故。只是在患者姓名、年齡、婚否等情況的登記上,存在個別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的問題,但這些錯誤不足以構成對連恩青病情診斷的影響。(記者王曉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