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是一項重要的憲法原則。堅持和維護法院獨立行使職權,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格局,正是當前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目標,它對于保持控辯雙方訴訟地位的平衡,最大限度地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意義重大。
長久以來,“公檢法是一家”的思想十分流行,法院與作為控方的檢察、公安機關通常較為接近,在案件討論等方面幾無避諱和禁忌,經常可以相互交流、互通有無,表現為配合有余、制約不足;而對被告人及辯方律師,則保持著高度警覺,制定了不少“隔離墻”式的禁令。個別地方司法機關甚至出臺了強化控審合作、削弱審辯交流的紅頭文件,進一步加劇了控辯雙方與法院業已失衡的關系,以及不對等的訴訟影響力,背離了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和法官客觀中立的立場。
為此,無論是我國法律的修改還是正在進行的司法改革,都在努力調整和強化訴訟過程中辯方的力量。中央確定的司法改革方案以及最高法院通過的改革《綱要》,都特別強調要建立和完善符合司法規律的訴訟權利體系,不斷規范法院接受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內容、方式和程序,科學安排控辯審三方關系,以保持控辯雙方的力量平衡,確保司法公正。
按照中央和最高司法機關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凡是涉及司法體制改革的內容,基于“體制統一性”的原則,不允許進行“地方性”探索,必須由上而下進行改革。地方司法機關在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和中央司法改革大方向的前提下,可以就司法運作的工作機制和方法等進行“具體問題”的探索和改革,以確保司法改革目標和法律原則的實現。這種中央和地方改革創新的“二元”劃分,既考慮到了國家司法體制統一性的需要,也顧及了地方司法運行機制變革的客觀需求和內在動力。
當然,司法體制與工作機制并不是完全可以分割的,整體性的機制和制度設計,其本身就可能涉及體制問題(比如法官、檢察官的職業回避制度等)。因此,中央必須對此加以界定,以免地方越權行事,影響司法改革的整體布局。
此外,司法機制和某些具體工作措施的改革(修改或者創制),理應在現行法律的框架內進行,需要注重法制的協調,必須符合中央司法改革的總體要求。比如,某地以建立“刑事溝通協調機制”名義制定的《關于建立法院、檢察、公安三機關刑事工作溝通協調機制暫行辦法》規定:“人民法院對可能判處無罪的案件,應在宣判前與檢察、公安機關溝通。”這顯然是對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制約,它既缺乏法律上的依據,也對控辯地位平等與權利平衡原則構成了沖擊與破壞,更不符合我國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司法改革正在全面展開并不斷深化,在當前形勢下,中央和最高司法機關在進行司法改革總體設計、推進并鼓勵地方進行工作機制探索的同時,也應當適時組織專門力量對地方性改革的科學性、合法性進行監督、評估,可以考慮建立相應的備案審查、定期巡檢制度,以確保各地正在進行的改革和出臺的各類司法創新舉措,符合中央確定的司法體制改革的要求和目標。(作者游偉 為華東政法大學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