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人:“不知道超標電動車是機動車。”
銷售商:“電動車和自行車一樣隨買隨用。”
交管部門:“超標電動車屬于機動車中的摩托車。”
北京非機動車登記站:“兩輪電動車須經檢驗后上牌才能上路。”
檢察官:“如發生事故,兩輪電動車是不是機動車是案件審理的焦點,關系到責任的認定。”
近些年,在擁擠的城市道路上,車身輕巧、方便快捷的兩輪電動車成為不少人日常出行的代步工具。但是很多車主并不知道,自己每天騎行在非機動車道上的兩輪電動車,可能已經不是“充電自行車”,而是“兩個輪子的機動車”,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很可能會惹上大麻煩。
今年4月23日,因駕駛兩輪電動車撞傷行人,李某被北京市西城區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日前,北京市西城區法院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肇事電動車被認定為機動車
去年5月5日上午9時50分,北京某通訊公司員工李某駕駛公司配發的兩輪電動車載著同事姚某給客戶送貨。當時他的車是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李某一面開車一面與后座的姚某聊天,當車輛行駛至朝陽區高楊樹路公交車站東側時,正在專心聊天的李某,突然發現前方六七米遠有個步行女士。他急忙剎車,但因距離太近,李某的電動車瞬間將那位女士撞倒在地,而李某也隨車倒在路邊……李某站起身來發現,被撞人嘴里流血,仰面躺在地上,急忙撥打122和999報警。朝陽區交通支隊指揮中心工作人員很快趕到事故現場,進行現場勘查。勘察結果確認,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隨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此次事故造成被撞行人、59歲的張某腦干損傷,雖進行搶救,但長期昏迷,處于植物生存狀態。經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司法鑒定中心傷情檢驗,張某被鑒定為重傷一級。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事后,警方委托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對肇事兩輪電動車進行了技術鑒定。按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相關規定:電動自行車的標準是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功能的特種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的最高車速應不大于20km/h,整車質量應不大于40kg。“涉案的車輛質量為79.30kg,大于40kg標準,該車未裝置人力騎行裝置,無法實現人力騎行功能。根據該車情況,按照相關技術標準確定該車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關于‘摩托車’的規定。”交通管理部門最終認定,肇事兩輪電動車屬于機動車。
在這起交通事故的認定書中,記者看到如下的表述:李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行為,分別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和第8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之規定。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1條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6條第1款,確定李某為全部責任。
李某對車輛鑒定結果無異議,對發生交通事故時所駕駛的兩輪電動車被鑒定為“摩托車”表示認可,但他強調自己以前并不知道所駕的電動車是機動車,更不清楚開這種車既要上牌,也要考取機動車駕駛執照。
是不是機動車要看車速和自重
“該案審理中,兩輪電動車是否屬于機動車是案件審理的焦點,關系到責任的認定。依照鑒定意見,超過一定標準的電動車就屬于機動車,這一認定與普通公眾的‘電動車就是非機動車,和自行車一樣隨買隨用’的認知存在較大的差距。”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李某在接受提訊時一臉驚訝地說:“我從來沒想到那個電動車就是機動車,需要有機動車駕駛證才能上路。”而對于車輛超重問題,李某說,自己從沒想過車子重量,不知道電動車有限重限速的規定。
“根據1999年國家發布實施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電動自行車的最高車速應不超過20km/h、整車質量應不超過40kg。本案中,涉案電動車的整車質量達到79.30kg,超過規定質量近一倍。因質量超標,而被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為屬于機動車。老百姓一般認為兩輪電動車就是非機動車,生活中可隨意購買和騎行,問題是,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就要對電動車進行質量檢查,如果經檢查發現超標,都會被認定為機動車,而這一認定結果將直接影響事故認定的責任分擔。”辦案檢察官對記者說。
兩輪電動車多數超標
辦案檢察官說,近些年,北京市電動車數量迅速增加,一些快遞公司等單位還為員工配發此類車輛。然而,在路面通行時,電動車不懸掛車牌現象普遍存在,在道路上超速行駛的現象更是十分突出。更應該引起重視的是,目前北京市場出售的兩輪電動車大量存在超標問題,主要是車速和自重超標。檢察官調查發現,市場銷售的符合重量和速度條件的兩輪電動車為數不多,大多數電動車都超標。
根據相關規定,超標電動車不得進行銷售并禁止上路,但實際上超標的兩輪電動車的使用和銷售卻普遍存在。檢察官告訴記者,本案中涉案兩輪電動車系李某所在公司配發的車輛,車是從本市電動車商店購買的。
為此,記者近日對北京市電動車使用和銷售情況進行了明察暗訪。5月27日7時30分,正值上班早高峰,在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橋下非機動車道,記者發現東向西方向有很多兩輪電動車快速駛過,很多是摩托車樣電動車。記者數了一下,10分鐘時間里駛過的兩輪電動車有70多輛。
記者還發現,單位配發電動車并非個別現象,在東城區一個單位大門前,停放著一排款式相同的摩托車樣兩輪電動車。
5月27日下午,記者對電動車銷售市場進行了暗訪。在朝陽區一個電動車銷售店,記者看到,店內擺滿兩輪電動車,多數身形寬大,外形很像摩托車。店主看見有人進店,熱情地上前詢問是不是想買電動車,并主動推銷起一款摩托車樣電動車:“這是名牌車,樣式好,速度快,很多年輕人都買這款。”記者說不想買這么大的,店主馬上說:“這不是大的,大車在里面呢。”順著店主手指的方向,記者看見店鋪里面有一排體積更大的兩輪電動車。問及車速,店主說能達到70公里/時,有的車能達到80公里/時。問及車的重量,店主說有五六十公斤的,也有更重的。
記者佯裝想買一輛不超過40公斤的電動車,店主指著墻角的外形像自行車大小的電動車說,“小車使用鋰電池,價錢并不便宜,不如買大的。”記者告訴老板“聽說五六十公斤的電動車不讓上路”,店主露出不屑的表情,說“沒有這回事,電動車和自行車一樣隨買隨用”。
“你看,那個小伙子剛交了錢,正在取車。”記者看見門口有個男子正看著銷售人員檢查一輛摩托車樣的新電動車。最后,記者提出想看一款電動車說明書了解具體參數時,遭到拒絕,店主說只有交錢買車才能提供說明書。
超標電動車不允許上路
哪些兩輪電動車能上路行駛,使用中要注意哪些事項?記者就此采訪了北京市交管部門和非機動車登記站。交管部門的答復是,北京市允許個人使用兩輪電動車,但必須符合電動車最高車速不超過20km/h、整車質量不超過40kg規定才允許上路。該項規定很明確,要求也很具體,但從“滿街跑”的超標電動車來看,光有規定和要求還不夠,應該建立保障規定的配套制度,缺乏配套措施的規定很難得到落實。
記者針對兩輪電動車上牌問題又采訪了北京市非機動車登記站,工作人員介紹,符合標準的兩輪電動車檢驗上牌歸非機動車登記站管理,北京市對兩輪電動車經檢驗合格后給予上牌。消費者買車時,電動車銷售人員應該告訴購車人哪些車符合要求能上牌,哪些車不能上牌。購車人在買車后,要帶著車、車輛合格證、發票、以及身份證(暫住證)到非機動車登記站辦理電動車上牌手續,登記部門會對電動車型號和質量進行檢驗,通過電腦比對,對符合條件的電動車給予上牌,對不符合條件的電動車不給上牌,不允許上路。
車檢措施只能檢驗主動上門申領牌照的購車人的車,但有些人并不走這條車檢渠道,而是買了車就上路。對規避上牌直接上路的超標電動車如何管理?北京市西城區檢察院檢察官指出,這個問題涉及到對兩輪電動車的管理。檢察官根據李某一案進行了深入調研,從電動車使用和銷售兩個環節向相關部門提出建議:一是建議相關部門進一步加強對路面超標電動車的整治,加大宣傳教育和處罰力度,杜絕超標車上路;二是建議加強對電動車銷售市場的監管,通過制度建設從源頭上杜絕超標電動車流入市場。檢察官指出,現行的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已使用了十六年,社會發展日新月異,該項標準應該進一步完善,建議有關部門通過調研、聽證等形式建立健全民用電動車標準,推動電動車產業的健康發展。
超標車為什么很少被處罰?
既然規定了超標電動車禁止上路,為什么超標電動車的使用和銷售卻普遍存在?
“此類超標車輛雖然被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屬于機動車,但因不符合輕便電動摩托車及其他摩托車的相關技術要求,目前不能夠對這種電動車上機動車牌照,而目前,超標兩輪電動車大量行駛在非機動車道上,因未按照機動車標準進行管理,交警不會以無駕照或者在非機動車道行駛而處理駕車人,由此導致超標電動車在使用中很少被處罰,也導致普通民眾‘電動車就是非機動車’認識上的偏差。”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很多車主不知道超標車不讓上路,也不知道超標電動車屬于機動車。“其實,北京市對超標電動車不準上路有明確規定。”據辦案檢察官介紹,根據2005年12月31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告:“自2006年2月15日起,對非法上路的電動自行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罰款處罰,拒絕繳納罰款的,依法扣留車輛。對非法上路的燃油助力車,電驅動二、三輪車等機動車依法扣留車輛并予以處罰”。檢察官告訴記者,該通告依然有效,但在實際中騎超標車的人很多,因違規被處罰的很少,可能是宣傳不夠導致民眾認識偏差。趙曉星 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