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和監獄一樣,都為國家人權狀況最敏感的部位之一,其在押人員的狀況也是一個國家文明程度的重要體現。1990年3月17日,國務院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下稱《條例》),這部行政法規作為看守所執法的主要依據,一直沿用至今。通過行政法規促進看守所改革取得了巨大成績,全國看守所已建立起比較完備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看守所管理也發生了歷史性變化。但是,《條例》已實施25年之久,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相比,不能適應看守所實際工作的需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要求立法要“增強全社會尊重和保障人權意識,健全公民權利救濟渠道和方式”“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規,要及時修改和廢止”。為此,針對草擬中的看守所法,應當更加注重人權保障;對已經落后,不能適應看守所實際工作需求的部分應當大膽改進。
囚犯人權標準國際化
目前,國際社會對審前囚犯人權標準已形成一些共識,我國看守所改革中,對已經參加的國際公約人權標準應當尊重,對其他國際準則可以參照。在囚犯人權的具體內容上,國際公約形成的標準可以劃分為人格尊嚴不受貶損的權利、與親屬見面的權利、表達訴求的權利、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審前羈押免受酷刑、審前羈押生活待遇等六個具體內容,結合國際標準,筆者認為我國法規尚需完善——
人格尊嚴不受貶損的權利。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規定:“所有被剝奪自由的人應給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嚴的待遇?!甭摵蠂侗Wo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的人的原則》(下稱《原則》)第1條規定:“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的人均應獲得人道待遇和尊重其固有人格尊嚴的待遇?!蓖瑫r,該《原則》還詳細規定了各成員國保護被羈押者人格尊嚴的要求。筆者認為,對涉及人格尊嚴細節方面的問題可以通過規范性文件進行更加細致的規定。
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聯合國《關于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第5條、《原則》第11項、第18項都規定了囚犯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我國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已經解決了律師會見難的問題,但根據筆者的調查和親身感受,會見難的主要障礙在于刑事訴訟法設定了三類案件(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的會見許可制度,需要從立法上明確“許可”的具體標準。
表達訴求的權利。聯合國反酷刑特別報告員和其他人權組織將“長時間的隔絕式羈押”納入酷刑或不人道待遇的范圍。《原則》第15條規定:“被拘禁者與外界,特別是與其家屬或律師的聯絡,不應被剝奪數日以上?!笨词厮谘喝藛T與外界聯系的方式包括親屬的通信與探視、與律師的會見以及與媒體的聯系。2001年10月12日,我國司法部頒布《關于在監獄系統推行獄務公開的實施意見》中強調:“對獄務公開過程中的重要活動,可以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組織新聞單位來監獄采訪等形式進行重點宣傳?!?003年,司法部頒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司法行政系統新聞宣傳工作的意見》首次明確媒體采訪監獄的具體程序,但是相關規定粗糙抽象、可操作性不強,缺乏統一性和明確性。構建我國媒體采訪監所制度,應當明確相應的采訪原則和標準,對具體規則進行統一詳細的設計。
審前羈押免受酷刑?!妒澜缛藱嘈浴返?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甭摵蠂豆駲嗬驼螜嗬麌H公約》第7條規定:“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蔽覈淌略V訟法第54條規定了“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獲取口供的排除規則。目前,在我國看守所里進行的提訊活動已比較規范,在看守所實施刑訊逼供的情況已經基本杜絕。為杜絕將嫌疑人提訊至看守所以外的辦案地點進行不規范訊問,立法應當禁止在看守所設立特殊監區,以防止發生刑訊逼供;而進入看守所之前,在偵查機關辦公地點內部設立的提訊室應當成為防止酷刑的重點關注區域。
監所人權標準一元化
看守所與監獄在人權標準上的一元化是指,看守所與監獄適用同樣的人權保障標準??词厮c監獄人權保障平等化是國際準則的必然要求。從國際準則來看,國際準則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統稱為“囚犯”,并對涉及人權的內容實行平等化的統一規定。
《決定》明確要求:“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范、及時糾正機制?!?/p>
可見,看守所立法在被羈押人的申訴權、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冤假錯案有效防范與及時糾正機制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人權保障功能,我們應當制定在押人員生活權利、法律權利等方面的統一人權保障規范,實行與監獄人權標準的一元化,使看守所囚犯人權得到實實在在的保障。
看守所執法信息公開化
看守所公開執法信息,對于健全錯案防止、糾正、責任追究機制,嚴禁刑訊逼供、體罰虐待意義重大。
聯合國文件中對監管場所信息公開作出了許多規定?!肚舴复鲎畹拖薅葮藴室巹t》第55條規定:“主管當局所派富有經驗的合格檢查員應按期檢查監所,他們的任務在特別確保監所的管理符合現行法律規章,實現監所及感化院的目標?!薄端性馐苋魏涡问骄辛艋虮O禁的人的人權問題》也指出:“由于信息發揮的基本社會和政治作用,人人接受信息和各種觀念的權利也必須得到適當的保護?!?/p>
我國也逐步認識到看守所執法信息公開在尊重和保障人權方面的重要作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在“被羈押者權利”部分提出:“完善監管執法公開制度,將被羈押者權利以及監所有關執法標準、程序向被羈押者、家屬及社會公開。”2010年,公安部出臺了《公安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監管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要積極、穩妥地推進一批監管場所向社會開放,爭取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對公安監管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薄秶胰藱嘈袆佑媱?2012-2015)》進一步指出,要完善對被羈押人的安全風險評估、心理干預、投訴調查處理以及特邀監督員巡查看守所等制度和工作機制。從實踐來看,我國公安部監所管理局對看守所信息公開已做了有益的嘗試,并取得了很大成效。
《決定》要求我們“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務公開,依法及時公開執法司法依據、程序、流程、結果和生效法律文書,杜絕暗箱操作”。我國看守所執法信息公開雖取得了一些突破,但也存在許多不足,有待完善提高。首先,在現有規定的基礎上,明確執法信息公開的范圍。其次,在地方試點社會監督巡視員的基礎上,全面推廣獨立巡視制度。第三,看守所執法信息公開要做好場所公開工作。場所公開是看守所執法信息公開的一部分,只有開放機構,才能讓新聞媒體、被羈押人員親屬和社會公眾走進看守所內部了解情況、進行監督。
(高一飛 本文為西南政法大學教授高一飛為《看守所觀察與研究》一書所作的序,刊發時有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