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中旬,北京藍天“顏值爆表”,微信朋友圈頻頻被“那么失真那么醉人”的藍天照片刷屏。人們感慨,藍天青山綠水才是最大的奢侈品。如何讓“北京藍”成為“新常態”,不僅需要每個人日常對環境的點滴愛護,更需要“長出牙齒”的法律和擲地有聲的剛性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相關負責人今天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最高法環境資源審判庭成立一年來,制定司法指導性文件和司法解釋,指導各級法院依法公正審理環境資源民事案件,不斷深化環境資源審判司法改革。但環境審判也面臨著審判機構建設不平衡、部分法院案件較少等5大問題。
深化環境資源司法改革
“環境資源審判一直是各級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位負責人介紹,在最高法推動下,截至目前,全國四級法院共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合議庭、巡回法庭389個。其中,基層法院環境資源審判機構299個,占總數的76.9%,中級法院有70個,占18%,高級法院有19個,占4.88%
全國33個高級人民法院中,河北、江蘇、福建、河南、海南、貴州設置了專門環境資源審判庭。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專門機構正在報批中。其余26個高級法院均指定了專門的部門負責環境資源審判。
最高法環境資源審判庭成立一年以來,先后出臺《關于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和《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目前正在著手制定礦業權司法解釋,積極開展排污權交易、碳排放權交易、水權交易以及生態補償等環境領域所涉法律問題的研究,待條件成熟時出臺司法解釋,保障這些環境保護新機制有效運行。
深化環境資源審判司法改革也是最高法環境資源審判庭的重要工作內容。現階段,最高法正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環境資源案件管轄制度。逐步改變目前以行政區劃為單位的案件管轄模式,探索建立以流域等生態系統或以生態功能區為單位的跨行政區劃環境資源案件管轄制度。
全國法院積極探索建立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歸口審理模式。目前貴州、江蘇、福建等已經設立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工作成效較好的地方基本都實行環境資源案件“三合一”或者“二合一”歸口審理模式。
推進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多元化環境資源糾紛解決機制也是各地法院積極探索的內容。各地積極推動建立環境資源執法協調機制,著重做好環境行政執法和環境司法的銜接,探索建立健全訴訟和非訴訟相銜接的環境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 最高法環境資源審判庭相關負責人介紹,2014年各級法院新收一審環境資源民事案件77639件,審結76153件,其中審結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2881件,同比上升51.15%。考慮到環境污染行為受害人與污染企業相比一般處于弱勢地位,法院落實司法便民和司法救助措施,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負擔,由污染者承擔主要舉證責任。嚴格落實損害擔責、全面賠償原則,污染企業的賠償范圍不僅包括人身、財產和精神損失,也包括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和生態環境服務功能的損失。
最高法積極推進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今年1月,頒布《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一系列鼓勵社會組織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制度。
為推動環境民事公益,最高法確定江蘇、福建、云南、海南、貴州5省試點開展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下發指導意見,明確試點法院推進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主要內容和工作程序。
一年來,各地法院審理了一批有影響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2014年年底,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判決6家企業承擔環境修復費用1.6億元,成為中國迄今為止賠償金額最高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舉證困難制約審判開展
“審理環境資源案件過程中,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應更多體現職權性特點”,這位負責人說,環境資源案件雙方當事人經濟實力、訴訟能力等往往并不對等,加之環境損害有時是瞬間發生的,證據難以保存;有時又是長期持續的,具有一定潛伏期,因果關系鏈條復雜,這些因素導致舉證難成為制約環境資源審判的一大障礙。
這位負責人認為,除應遵循侵權責任法和環境保護法關于舉證責任分配的相關規定外,還要加大預防原則在環境資源審判中的適用力度,更多采取證據保全、行為保全等措施,及時固定證據,制止被告的環境侵害行為。要注重發揮法院的職能作用,在環境公益訴訟中,法院要更多體現職權主義色彩,對民事訴訟辯論原則和處分原則的適用進行必要限制。
“除了職權性,環境資源案件還具有公益性、復合性、專業性、恢復性4個主要特點”,這位負責人說,其中,復合性主要體現兩方面:公眾環境權益的救濟需要公法和私法救濟相結合,法院當前實行的刑事、行政、民事分立的傳統模式,已經難以適應環境資源專業化審判的需要;環境資源案件的復合性還表現為私益訴訟和公益訴訟的交叉,因此要探索建立公益訴訟和私益訴訟的協調機制。
訴訟配套機制尚需健全
這位負責人指出,當前各地法院環境資源審判遇到不少問題和困難,比較突出的有環境資源專業審判機構建設不平衡、法官素質不能完全適應審判專門化需要、訴訟配套機制有待健全完善、受理案件范圍不一致、部分法院環境資源類案件數量較少5個方面。
“一些地區,專業審判機構建設有序推進,而有些地區沒有建立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導致環境資源審判專門化工作推進存在相當難度”,這位負責人說,環境資源專門化審判時間較短、法官專業培訓較少等原因,使得現有法官隊伍在審判理念、知識結構和審判能力上都有待進一步加強和完善。
實踐中,由于缺乏專業化、具有公信力的司法鑒定機構,并且評估鑒定周期長、費用高,客觀上令當事人望訴止步。“為保護弱勢受害人的基本權益以及保護企業免于因承擔過于巨大的賠償責任而陷于破產危機,有必要建立重點排污企業強制環境責任保險制度”,這位負責人說。
據介紹,實踐中,有的環境資源審判機構同時受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的受理民事、行政案件;有的只受理民事案件。所受理的民事案件也不一致,有的只包括環境污染類不包括資源類民事案件;有的兩類都包括。
“對資源類案件的劃分也存在不同理解”,這位負責人說,上下級法院環境資源審判機構受理案件范圍不一致,導致案件統計、發展趨勢預判、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審判監督等方面存在一定難度,“而機構設置、集中管轄確定、案件類型劃分不夠科學以及地區環境資源狀況的差異,使個別法院環保庭案件量較少,沒有很好發揮專業審判機構的作用”。記者李想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