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布《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密織法網讓老賴無處遁形。
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執行局局長劉貴祥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實踐中被執行人或相關人員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的手段和方式更趨隱蔽性、多樣化,需要及時出臺司法解釋,進一步細化和完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追訴程序、適用條件等。
確保符合立法精神
《法制日報》記者:拒執罪司法解釋是在何種背景下出臺的?
劉貴祥:出臺拒執罪司法解釋是司法實踐的需要。近年來,法院不斷加強執行工作的強制性、規范化和信息化,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進一步加強執行工作強制性的一個重要抓手。司法實踐中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時,定罪量刑以及追訴程序上存在的爭議問題愈加凸顯,一定程度上阻礙發揮其強制性作用。
出臺拒執罪司法解釋也是司法形勢的需要。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關于“切實解決執行難”“完善懲戒拒不執行生效裁判和決定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規定”的重要決定后,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提出“要集中打擊拒執犯罪”的要求。2014年11月,最高法聯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開展集中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的專項行動。為使中央的重要決定真正落到實處,使專項行動能夠順利進行和達到預期效果,回應司法實踐的關切,進一步明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及時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已經勢在必行。
《法制日報》記者:起草制定拒執罪司法解釋過程中,堅持了哪些原則?
劉貴祥:起草過程中,主要把握了以下原則:確保相關規定符合立法精神,充分考慮與現有的立法解釋相關規定和即將出臺的刑法修正案(九)的內容銜接。兼顧刑事審判及執行工作的規律和特點,確保解釋符合審判、執行工作實際。充分體現刑罰的謙抑性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嚴格入罪條件,明確酌情從寬處罰、酌情從重處罰情形。
8種情形構成此罪
《法制日報》記者:此次發布的拒執罪司法解釋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規定?
劉貴祥:解釋全文共8條,既有對拒執罪定罪量刑的實體規定,也有對拒執罪追訴及管轄的程序規定。
實體方面,進一步明確拒執罪“情節嚴重”情形的具體表現,列舉規定了3類共8項可以構成拒執罪的拒執行為;分別規定了量刑的酌情從寬和酌情從重處罰情節。
程序方面,規定部分拒執罪案件可以按照自訴程序進行追訴,把拒執罪案件的追訴程序由單一的公訴程序改為公訴與自訴并行的程序。規定對拒執罪案件的一般管轄原則,明確一般情況下拒執罪案件由執行法院所在地法院審理。
《法制日報》記者:請介紹一下具體哪些屬于符合“情節嚴重”的情形?
劉貴祥:除人大常委會立法解釋中規定的4種情形外,司法解釋列舉了3類8項可以構成拒執罪的情形。
第一類為“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情形,比如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等拒執行為,被采取民事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應屬情節嚴重情形。
第二類為“致使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或者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情形,比如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等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行為,多是“發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的拒執行為,且具有一定的暴力性,極大侵害了司法公信力,阻礙了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應嚴厲打擊。
第三類是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情形。
鼓勵履行法律義務
《法制日報》記者:規定明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部分執行義務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這是出于什么樣的考慮?
劉貴祥:該規定主要為了打擊和懲罰拒執犯罪的同時,鼓勵被告人積極履行判決、裁定確定的法律義務,使執行案件得到實際執行。
適用此條應注意兩點:予以從輕的期限為一審宣判前,即在一審宣判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履行執行義務的,均有機會在量刑上獲得從寬處罰;履行全部或部分執行義務的,均可以從寬處罰,至于從寬的幅度,由刑事法官根據其履行義務的份額、案件具體情節等綜合考量,酌情予以從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制日報》記者:規定部分拒執罪案件可以按自訴案件處理,會不會導致拒執罪的自訴案件數量激增?
劉貴祥:并不是所有拒執罪案件都以自訴程序追訴,而是公訴程序與自訴程序并行。進入自訴程序的拒執罪要同時滿足法律規定的兩個條件,即申請執行人要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法院認為符合自訴案件立案條件的予以立案審理。至于立案、審理等具體操作程序問題,最高法將下發通知進一步細化和明確。預計司法解釋發布后會有部分案件由公訴轉為自訴程序,具體案件數量還有待實踐檢驗。
執行法院納入管轄
《法制日報》記者:如何理解“一般由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審理”?
劉貴祥:按照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的相關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法院管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及犯罪結果地,而拒執犯罪行為的主要結果就是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執行法院所在地可以納入犯罪結果地范圍,由執行法院管轄合乎法律規定。
2007年兩院一部的聯合通知,將拒執犯罪案件規定由犯罪行為發生地司法機關管轄,失之過窄,實踐中執行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對拒執行為的懲處亦缺乏積極性,不利于相關證據的收集和固定,不利于對拒執犯罪的追訴和打擊。因此,有必要進一步明確管轄的一般原則,兼顧拒執罪案件審判的級別管轄問題,故規定為一般由執行法院所在地法院審理。
《法制日報》記者:司法解釋與此前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的效力如何銜接?
劉貴祥:司法解釋起草過程中,充分考慮了與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的相互銜接,基本上是對原有規定的補充和進一步細化,原有相關規定本次發布的司法解釋沒有進行重復規定,仍然適用;原有相關規定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具體說來,不一致的地方主要有:
關于第二條第(五)(六)(七)項拒執行為的定性。按照2007年兩院一部通知規定,一律以妨害公務罪處罰,本解釋則規定,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實施了上述行為之一,以拒執罪處罰。如果具體案件中存在與其他犯罪行為的競合、牽連等情形,以及負有執行義務人以外的其他人實施規定的相關行為構成共犯的,由刑事法官根據具體情況依法處理。
1998年六部委規定,將拒執罪案件規定為公訴案件,但在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后,六部委重新作出《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拒執罪案件是否屬于公訴案件未予明確。本解釋則規定可公訴、自訴并行。
按照2007年兩院一部的通知規定,由犯罪行為發生地法院管轄,本解釋則規定一般情況下由執行法院所在地法院審理。□記者李想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