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近日公布《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對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惡劣社會影響的,應當倒查責任、實行終身責任追究,依法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下列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除依法應當保密或者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會穩定以及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決定的情形外,決策工作應當遵循下列程序規定:

公眾參與
組織公眾參與,應當通過座談會等方式,聽取基層、相關群體代表和有關部門等單位的意見、建議。
決策方案中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系重大調整,需要進行聽證的,應當召開聽證會。
加強與公眾的交流、溝通,對公眾普遍關注且專業性較強的問題,應當采取直觀、易懂的方式進行解釋、說明,或者向公眾提供參與體驗、監督的途徑,增進其對決策的理解和支持。
依法公開
決策后,決策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制發公文;屬于最終決定的,除依法不公開的外,應當通過政務服務網以及其他途徑公布,便于公眾知曉和查詢。
依法追責
對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惡劣社會影響的,應當倒查責任、實行終身責任追究,依法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集體討論決定決策事項時,有關人員對嚴重失誤決策明確持不贊成態度或者保留意見的,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