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長日前簽署第337號省政府令,公布《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對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惡劣社會影響的,應當倒查責任、實行終身責任追究,依法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浙江省政府明確本規定適用于省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下列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除依法應當保密或者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會穩定以及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決定的情形外,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工作應當遵循下列程序規定:對有關決策事項中直接涉及相關群體切身利益或者公眾普遍關注的問題,組織公眾參與;對有關決策事項中專業性較強的問題,組織專家論證;對有關決策事項中涉及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環境保護等方面且意見分歧較大的問題,組織風險評估;對決策方案進行合法性審查;決策方案經合法性審查后,由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定。
在集體討論決定決策事項時,有關人員對嚴重失誤決策明確持不贊成態度或者保留意見的,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對于組織公眾參與方面,浙江省政府規定應當通過座談會等方式,聽取基層、相關群體代表和有關部門等單位的意見、建議。對于公眾普遍關注且專業性較強的問題,應當采取直觀、易懂的方式進行解釋、說明,或者向公眾提供參與體驗、監督的途徑,增進其對決策的理解和支持。
重大行政決策方案中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系重大調整,需要進行聽證的,應當召開聽證會。決策后,決策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制發公文;屬于最終決定的,除依法不公開的外,應當通過政務服務網以及其他途徑公布,便于公眾知曉和查詢。(中國青年報 中青在線記者 李劍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