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祝永平資料圖
因涉嫌受賄和私分國有資產,曾擔任杭州多個部門領導職務的祝永平站在了法院的被告人席上。今天(22日)上午,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祝永平涉嫌受賄和私分國有資產一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被控受賄和私分國有資產
祝永平曾先后擔任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杭州市分會會長(以下簡稱杭州貿促會),杭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杭州市行政服務中心)主任,杭州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杭州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辦公室主任等職。此次其涉及的罪名指控事實,均集中在其擔任杭州貿促會主要負責人期間。
檢方指控,被告人祝永平在2000年擔任杭州市貿促會副會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貿促會承辦西博會人居展過程中,幫助杭州正野裝飾設計有限公司獲得人居展的設計和布展工程。2006年5月,祝永平以購房借款的名義,向杭州正野裝飾設計有限公司所有人徐征野借了人民幣30萬元。
而在2002年底,杭州市貿促會為逃避財政部門監管,召開會議集體討論,經時任貿促會會長的祝永平決定,由貿促會業務部門和下屬的中國國際貿促會杭州調解中心(后更名為杭州市國際貿易服務中心)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后使用小金庫中資金給單位員工發放獎金和福利。
檢方查明,2003年到2007年6月間,杭州市貿促會通過杭州四海五洲商務旅行社有限公司等業務單位,以多報、虛報項目支出等方式套取資金,并存放在“小金庫”中。后經祝永平同意,將“小金庫”中資金5056893.43元私分給市貿促會及下屬單位員工,祝永平本人分得331152元。
檢方認為,被告人祝永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借為名索取他人財物;杭州貿促會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巨大。被告人系單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應當以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追究刑事責任。
承認借錢否認受賄
庭審中,祝永平承認了檢方指控的事實,但對于涉嫌的兩項罪名予以否認。
對于受賄的指控,祝認為,檢方指控其本人的受賄情節系其與朋友之間的普通借貸,其行為并不涉及犯罪。祝永平承認,其與朋友徐征野之間的確存在一筆30萬元的借款,借款時間為2006年。當時,祝準備在杭州富陽購入一套價值百萬的房產,但由于無力支付首付款所需的80萬元現金,遂向朋友徐征野借用。
“我和徐征野13歲便相識,不但小時候一起住在一個大院子里,從16歲開始,還在同一個工廠上班,不但是我們,家里的長輩們和我們的孩子也相互認識,兩家人可以說是‘通家之好’。所以,我和徐征野之間的借款關系,完全是朋友之間范疇,并不涉及任何的利益輸送?!弊S榔皆谕徶斜硎尽?/p>
祝永平說,2008年的時候,他曾還向徐征野討要過銀行卡號用以還款,但后因為各種原因擱置,后將此事忘記,而徐征野也因為兩人之間的發小關系,也一直對欠款之事未予提及,所以自己也誤認為已將欠款還清。
而對于檢方指控的,利用職務之便幫助徐征野所有的“杭州正野裝飾設計有限公司”獲得人居展的設計和布展工程,祝永平及其辯護人認為“不可能”。
祝永平一方認為,徐征野的公司和祝永平存在合作關系是在2000年西博會人居展布展工程征集時,當時因杭州市貿促會沒有能力去承擔這么大的會展項目,就邀請了有著豐富業內經驗的“杭州正野裝飾設計有限公司”參與設計及實施,且最后辦展方最終由杭州市房管局確認?!昂贾菡把b飾設計有限公司”在人居展的布展設計還獲得了當年西博會的唯一一個設計金獎。
祝一方表示,盡管“杭州正野裝飾設計有限公司”的老板就是徐征野。但最后辦展方由多部門最終協商確定,并非祝個人指定。而借款行為系發生在6年后,相關款項確用以祝購置房產,相關借款行為憑的是兩人的朋友交情,與當年辦展一事并無關聯。
但檢方指出,在杭州市貿促會相關人士的口供指出,當年正野公司曾提出較高的報價,而祝永平則全部同意了他們的報價,并按照對方的報價,要求貿促會的工作人員向正野公司打款。此外,市房管局已經把當年的人居展交給杭州市貿促會作為負責單位,作為負責人的祝永平,也有相應的權限來確認布展公司。
承認違紀否認違法
對于檢方提出的杭州市貿促會及下屬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后使用小金庫中資金給單位員工發放獎金和福利。祝永平和他的辯護律師稱,只能算是違紀,不能算違法,因為杭州市貿促會發放的獎金福利不是國有資產。
祝永平及其辯護人認為,杭州市貿促會本身性質是“杭州市經濟貿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業協會和團體組成的全市民間對外經濟貿易組織”,而且國家計委關于發布2001年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收費項目目錄中,貿促會只有5種收費要繳入財政專戶,分別為證書工本費、認證費、仲裁費、設備和經濟貿易爭議調解費、ATA單證冊收費,所以除了這5種收費外,其余均不作為國有資產計算。同時,當時杭州貿促會性質實際上為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除國有資產之外的單位盈利,用以的作為考核激勵員工的獎金發放并無不妥。
不過,檢方指出,在案件的偵查階段,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檢察院曾在今年4月8日給杭州市財政局的函中要求確認“2003年至2007年期間,市貿促會游組團出境參加展覽、考察交流等,并因此而獲得一些資金收入,該資金收入的性質如何認定,是屬于國有資產還是單位集體資產?相應理由和依據是什么?”
杭州市財政局在回函中認為,“組團到境外參加展覽,組團出境考察交流等取得的收入,是經市政府授權取得,因此不屬于貿促會單位集體資金,其收入性質應屬于國有資金”。而這個依據,則是《貿促會機構改革方案(市委辦發〔2003年〕31)》規定的,貿促會職責之一是根據市政府授權,協調全市出國出境展覽及相關管理工作。
今天法院并未就該案進行當庭宣判。(胡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