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9月28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全國新聞聯播》報道,在我國,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犯罪行為較輕的人員實施非監禁性矯正刑罰,減刑社區矯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工作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今天向社會公布,對調查評估、交付接收、監督管理、收監執行等多個環節進行規范。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廳廳長袁其國介紹,2015年全國檢察機關監督糾正了一批社區服刑人員脫管、漏管、虛管等問題。
袁其國介紹,通過核查發現脫管4536人,社區服刑人員下落不明,或者找到下落了,但拒絕接受監管;漏管3666人,社區服刑人員沒有按照規定到社區報道。監督糾正了脫管3779人,漏管2657人。
針對防止“脫管”、“漏管”,《意見》強調對社區服刑人員采用電子定位方式實施監督,應當采用相應技術,防止發生人機分離,提高監督管理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袁其國表示,主要考慮目前我國的電子手銬、電子腳鐐、手機定位的成本,已經較之過去大大下降,普及起來也能接受,有利于執行機關準確掌握服刑人員行蹤,保障監督管理工作順利進行,也有利于人民檢察院開展法律監督及時有效。
收監執行屬于刑罰變更執行的范疇,是實踐中容易滋生腐敗、產生執法司法不公問題的重點環節,《意見》進一步明確了相關程序,以及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社區矯正機構的職責和要求。
袁其國介紹,被裁定、決定收監的社區服刑人員在逃的,由居住地縣級公安機關負責追捕,并且明確了收監執行裁定書、決定書可以作為公安機關網上追逃依據。對于被裁定、決定收監但同時又被處以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的社區服刑人員,應當依法收監執行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