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華社發
據新華社南昌5月3日新媒體專電 近日,在江西省工商局召開的汽車銷售合同評審會上,一份1400字左右的訂車合同被找出大大小小近30處“缺陷”,涉及合同法規定的八大必備要素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方方面面。記者調查發現,全國范圍而言,汽車銷售合同貓膩叢生,且絕大多數“缺陷”屬于有利于經銷商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的“霸王條款”。
記者調查發現,目前國內尚無統一、規范的汽車銷售合同,僅上海、浙江、湖北的一些地方展開了地方探索。各汽車經銷商所使用的合同格式、內容各異,其中不乏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等行為。
濟南一家汽車4S店在《車輛銷售合同》約定“因廠方供貨、運輸等不可抗力造成賣方無法按時交車,日期順延,以賣方通知為準,賣方不承擔違約責任”。當地工商部門指出,銷售方顯然是自行擴大“不可抗力”的定義,把“廠方原因”“船務”“報關”“天氣”等生產經營風險轉嫁消費者。
江西省消協人士指出,近年來汽車投訴多集中在經銷商逾期不交車、扣押車輛合格證導致車輛無法上牌、強制消費等方面。而這些糾紛的隱患其實在消費者與經銷商簽訂“單方合同”“開口合同”“霸王合同”時就已埋下。
專家認為,為避免汽車銷售合同成為經銷商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工具,應以合同格式條款備案方式,給合同戴上“緊箍咒”。
專家指出,合同格式條款備案對汽車銷售企業有預先防范作用,可從源頭上避免“霸王條款”、權責不一的現象。在合同備案過程中,工商部門及相關行政主觀部門應充分履行監管職責,矯正格式條款不平等關系,平衡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延伸
缺陷合同常見三大“貓膩”
工商部門依據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指出,購車合同中的“貓膩”具體分為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和排除消費者權利三種情形,通常包括:
免除自身責任
【“貓膩”條款】新車出現質量問題“只修不賠”。
【點評】根據產品質量法規定,售出的產品有質量問題,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加重消費者責任
【“貓膩”條款】交付車輛時雙方共同進行驗車,如有異議消費者應當提出,當場確認,否則視為交付的車輛符合要求。
【點評】作為消費者,不可能都對汽車性能狀況非常了解。根據汽車“三包”規定,消費者需當面查驗的是“外觀、內飾等現場可查驗的質量狀況”,其余問題可在規定使用期限內視問題大小選擇不同的售后處理方式。
排除消費者權利
【“貓膩”條款】消費者在接到經銷商到車通知后××時間內必須提車,否則視為自動放棄提車權。
【點評】該條款侵犯了消費者對所購車輛的所有權。經營者可以提醒消費者前來提車,但如果消費者未能前來,也不能視為其放棄提車權。
【“貓膩”條款】車輛注冊登記證要放在供方×個月以上,方可辦理車輛轉籍、過戶手續。
【點評】該條款排除了消費者對所購車輛證書的處置權。業內人士透露,經銷商扣押消費者的車輛注冊登記證是為了把證件放在銀行進行抵押貸款,方便企業資金周轉。
【“貓膩”條款】銷售方對本合同有最終解釋權。
【點評】這一條很大程度上堵住了消費者維權的路,在出了問題后,給了銷售企業“閃轉騰挪”的極大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