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6日,司機彭樂云為了保證罐車按時出車,將一車鍍鋅廢水倒進大足區化龍河,這一舉動給他和車主帶來牢獄之災。
近日,渝北區環保法庭一審判決彭樂云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罰款2萬元;車主屈建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罰款5萬元。
重慶晚報記者了解到,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將污染環境入刑后,我市判決的首例污染環境罪。
重慶晚報記者 陶昆
裝運廢水罐車壞了
2012年8月2日,彭樂云開著車牌為渝C61219的罐車,載著鹽酸送往榮昌縣重慶江特表面處理有限公司。送完鹽酸,車老板屈建安排他順便把該公司熱鍍鋅車間的廢水運走。彭樂云拉走的一車廢水有23.99噸,由于廢水水溫太高,罐車在路上出現故障。
屈建和彭樂云都是大足人,屈建讓彭樂云把車開回大足,找一家修理廠修理。修車期間,屈建多次催促彭樂云把廢水處理掉。8月6日晚上9時,屈建給彭樂云下了最后通牒:8月7日要用車,出車之前必須處理廢水。
屈建很清楚彭樂云沒有處理廢水的能力。8月7日凌晨,彭樂云為了不影響出車,把罐車開到大足區寶頂鎮通遠橋處,把23.99噸鍍鋅廢水倒進河溝。
一車廢水污染一條河
通遠橋下的河溝連接化龍河,化龍河是大足城區的飲用水源。這一車廢水倒下去,1公里長河段都變成黃褐色,還出現魚類浮頭現象。
8月8日,大足區環境監測站對受污染區域進行監測,結果顯示,通遠橋附近土壤中的鋅濃度超標18.13倍,水體鋅濃度超標8.44倍、錳濃度超標36.3倍、鐵濃度超標157.4倍,土壤和水體均被嚴重污染。
為了消除污染,大足區安排化龍水庫放水103.68萬立方米、上游水庫放水31.104萬立方米,稀釋受污染河段河水,所用水資源價值人民幣67.392萬元。
兩個被告都判有罪
2012年8月22日,彭樂云被捉獲到案;8月31日,屈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本月5日,渝北區環保法庭作出本文開頭的一審判決。
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程啟華庭長告訴記者,這是《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來,我市判決的首例環境污染罪。《刑法修正案(八)》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修改為“污染環境罪”,降低了入罪門檻,加大了懲治環境犯罪的力度,將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形成更強有力的威懾。
部分典型案件
糞水直排長江 責任人拘留10天
事件:今年1月2日中午,重慶旭強環境衛生服務有限公司在清掏小區化糞池時,為節省運輸費用,將3噸糞水直接倒入小區雨水涵箱,經市政泄洪排水口流入長江。
處罰:重慶旭強環境衛生服務有限公司被罰款20萬元,公司負責人姜某被依法行政拘留10天,成為新《環保法》實施后我市首個因環境違法被行政拘留者。
污染河流
責任人刑拘
事件:今年2月8日,重慶弘凱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委托皓東物流先后6次到重慶博騰制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轉運高濃度廢水,駕駛員何某某將兩車廢水直接傾倒進長壽經開區排洪溝內,導致晏家河受到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71.1萬元。
處罰:長壽區公安局對重慶弘凱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聯系人和何某某刑事拘留,重慶博騰制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處以1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