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京報集團記者 肖丹)修訂后的《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示范文本正在首都之窗公開向社會征集意見。如果租賃的車輛出了故障,出租人未能提供故障維修或救援的,除了退還租金外還要支付20%違約金。
此次修訂細化了租車費用的范圍及支付方式,設定了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兩種方式供當事人選擇。“租車有一兩天的短租,也有幾個月甚至一兩年的長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支付方式。”市工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在租金明細里,除了租金以外,還明確列出了超程費、超時費、異地還車費和導航儀使用費等項目。
租賃的車出了故障,租賃公司卻百般推脫不給消費者提供備用車輛,這樣的案例在工商部門接到的投訴中并不少見。 此次修訂后的示范文本中對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都進行了細化,規定“負責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賃車輛出現故障的維修,由此導致承租人無法正常使用租賃車輛的,出租人應當免費相應延長租賃期限或提供替換車輛,或按照合同約定租金標準減少租金。”如果出租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故障維修、救援導致承租人無法使用租賃車輛的,出租人應當退還租賃車輛停駛期間租金并按照停駛期間該租賃車輛租金的20%支付違約金。若停駛時間超過3日,承租人還有權解除合同。
現行的《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示范文本發布于2003年,近年來汽車租賃行業的法律政策發生變化,相關投訴也不斷增加,市工商局與市交通委對示范文本進行了修訂。結合汽車租賃交易中的投訴情況,新增了“租賃車輛”、“租賃車輛的用途”、“租賃期限”、“租車手續及車輛交接”、“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保險與事故處理”等內容,對事關當事人重大權利義務的事項進行了明確。文本中明確規定,承租人承租租賃車輛的用途應當為日常自用,不得用于或變相用于非法營運活動,合同表格中進一步將其細化為日常出行、辦公、商務接待、婚慶、旅游和其他日常自用等六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