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德國留學的謝同學患上慢性髓細胞白血病并在眾籌平臺“輕松籌”上成功籌集50萬元一事引發質疑。網友不僅對其治療所需費用是否享受德國醫保,也對眾籌平臺的信息審核、手續費收取和籌款資質產生質疑。昨日,北京輕松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公關經理張女士和客服主管徐先生在接受北京青年報記者采訪時回應質疑。
籌款金額可以自行設置修改?
謝同學籌款治白血病一事,之所以引起質疑的原因之一,是因為他修改了籌款所需金額,從最初的籌款500萬元改為50萬元,前后相差10倍。眾籌平臺“輕松籌”的負責人張女士對北青報記者稱,籌款項目的發起人是有權無條件修改籌款金額的。
張女士表示,“輕松籌”允許籌款項目的發起人在截止日期之前無條件修改項目信息,這些能修改的內容不僅包括籌款金額,還包括籌款目的,甚至項目說明里的個人信息之類,而且修改次數沒有限制。
質疑聲中對于這種隨意修改的擔憂,主要集中在怕籌款人肆意夸大所需金額,導致善款被惡意侵占。張女士表示,類似謝同學這樣的籌款案例,“輕松籌”做過2萬多例,引起爭議的目前只此一例。
“輕松籌”的客服主管徐先生告訴北青報記者,“很多大病救治項目中,病人可能無法預估出精確的治療費用,因此對發起人前期提出的目標金額,我們只能有一個大概的審核,確保籌款金額在合理的范圍內即可。”
籌款金額合理與否有無標準?
籌款到底多少錢可以被稱作“合理范圍”?500萬和50萬的差額是合理的嗎?
“輕松籌”的客服主管徐先生說:“得痔瘡就要籌集1000萬那肯定審核不通過,但是,如果實際治療需要花費40萬而募集金額為50萬,那么我們無法判定這個項目是不合理的。”
徐先生表示,“輕松籌”的募捐方式是受捐人個人定向的捐助,對于籌集的錢款的用途,他們不會主動進行管理。在所籌資金的使用上,他們不會干涉有多少錢是真正用于醫治疾病上,受捐助者也不用出具治病的報銷證明,不用匯報他籌到的資金在治病之后有沒有盈余。除非,有人舉報。
徐先生稱,他們隨時接受捐款者的舉報。如果有人認為他們的捐款被濫用了,或者某個籌款項目有問題,只要有人被舉報,“輕松籌”便會介入調查。
初步審核沒通過就可以捐款?
按照“輕松籌”的規則,籌款項目的發布和初步審核是同步進行的,但初步審核沒通過前,人們就已經可以捐款了。
謝同學的項目2月10日發起,到2月12日僅僅兩天時間便迅速籌集了超過50萬元,同時該項目也引起了質疑。當時的質疑指向謝同學在德國有醫保,卻為什么需要500萬元之多。至今還沒有人知道謝同學是什么時候把需求500萬元改成50萬元的,徐先生告訴北青報記者,這需要調取他們的后臺數據才能知道。
快速籌款、隨意修改籌款金額和用途,讓人們質疑“輕松籌”到底對自己平臺上的項目審核了什么?
“輕松籌”的負責人張女士對北青報記者表示,他們平臺每天有上百成千個項目上線,但只有20多名客服人員全天候工作,審核時間很緊張。至于審核沒通過就可以捐款的問題,客服主管徐先生稱:“是因為我們考慮到發起人在籌款時都是急需這筆錢來看病救人,所以讓他們先籌款,同時我們進行審核。”
“輕松籌”對于項目的審核分兩次,初審只確認項目發起人是否真的得了他所稱的那個病,以及提交的照片是否真實有效。第二次審核在項目發起人想要提款的時候,張女士稱,這次審核“輕松籌”會派工作人員到醫院調查這名患者是否得病,和患者的主治醫生取得聯系了解患者的病情。
但兩次審核,都不會過問籌款者要求的金額都用到哪兒了,以及他治那個病,到底需不需要那么多錢。
“輕松籌”是否有募捐資質?
關于網友對“輕松籌”是否有募集資金的資質,以及如何管理籌集資金的質疑,張女士告訴北青報記者,“輕松籌”正在和一些公募的基金會合作。她向北青報記者展示了兩份合作協議,一份是今年1月22日“輕松籌”與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簡稱“紅基會”)簽訂的“微基金”協議,另一份是今年2月15日“輕松籌”與中國社會福利基金會(簡稱“福基會”)簽訂的“微基金”協議。
張女士告訴北青報記者:“對于類似謝同學這樣有爭議的項目,我們會把籌集到的資金放進‘微基金’中,在基金會的監督下,患者家屬要拿著治病單據提取善款,花多少就只能提取多少。”
昨日,紅基會天使云項目辦公室主任朱愛晶在接受北青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他們和“輕松籌”的合作不會覆蓋“輕松籌”的所有項目,朱愛晶表示,在德國留學的謝同學是在輕松籌平臺自己發起的救助,不屬于他們雙方合作的項目,也不在“微基金”救助的范疇內,所以他們不負責審核。
福基會副理事長肖隆君向北青報記者表示,他們是在2月15日與“輕松籌”簽署合作協議的,“剛剛簽了合作協議,還沒有正式實施合作。”
律師:互聯網公益眾籌是法律盲區
北京京潤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認為,“輕松籌”上謝同學募集資金治療白血病引起的質疑和爭議,屬于公益眾籌范圍,我國對于可以發起公益眾籌的主體,無論基金會、注冊機構、民間組織等組織機構的準入門檻相比其他眾籌較低。
韓驍認為,“‘輕松籌’作為眾籌平臺有義務審查眾籌項目的真實性,如因其審核不嚴,導致投資者的資金被騙,或者因項目發起者違約,導致投資者資金無法保障,眾籌平臺也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韓驍說:“在我國,公益眾籌是隨著互聯網金融發展起來的一種眾籌形式,屬于互聯網金融的一部分,而我國的這部分法律還處于完善當中,暫時還沒有明確的法律對互聯網公益眾籌進行規范和約束。”
文/見習記者 邢穎 實習記者 王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