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9日,這場從8月8日發布公告,吸引無數眼球的“吳長江第三次遭罷免大戲”,在經歷了雙方同開發布會對峙、吳長江被爆身背巨額賭債、吳長江建立重慶“偽總部”等若干子事件后,最終又以臨時董事會罷免吳長江執行董事職務,其面臨徹底出局結束。
8月8日,雷士照明發布公告,由于吳長江的若干不當行為,使人質疑其是否有能力作為適當及妥善人士繼續履行其作為本公司執行董事的職責,董事會宣布通過決議罷免吳長江的CEO職務。公告中主要指責了吳長江未經董事會批準,擅自決定將雷士品牌授權他本人的三間關聯公司使用20年。雷士照明內部人還表示,吳長江以此為籌碼強迫經銷商另行組建一間無限責任公司,要挾上市公司給予20年經銷權。如果這一陰謀得逞,這等于將雷士變成空殼公司,徹底摧毀雷士公司價值。
吳長江與董事會的矛盾還體現在其一直奉行的“內部人控制”上。多名熟知吳長江的內部人士稱,吳在雷士照明內部設定的所有規章制度皆在于約束他人,其自身則免于規則約束,“就連大股東抵押股票、替職工代持股票這種香港聯交所規定必須披露的內容也為所欲為。”對于吳長江宣揚的“內部人控制”治理模式,董事會表示其實違反了公眾公司的經營管理條例,更違反了上市公司的正常規則。免去吳長江的總裁和執行董事職務,是雷士董事會基于雷士照明的健康發展做出的決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沒有了吳長江的雷士照明會經營得更好。
中國社科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公司治理研究中心主任,魯桐在評價雷士照明的這場“風波”時說:“一般中國人會比較同情創業者,但是從規則角度去看,不能用感情色彩掩蓋實質。雷士照明風波根本上還是創業者英雄主義作風與PE強調的企業運營制度化、規范化理念上的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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