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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憲法”預算法修訂版明日起施行 業內人士解讀新法亮點
醞釀10年,跨3屆人大,4易其稿,征集3.4萬多條公眾意見……經歷中國立法史上不多見的曲折和漫長后,完成20年來首次大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將從2015年1月1日起實施。新預算法規定政府全部收支納入預算,預算不公開將被追責,賦予地方政府有限發債權。
預算法素有“經濟憲法”之稱,對政治經濟生活影響深遠,此次修改傳遞出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改革方向,政府預算將更加公開透明、接受全社會監督,“打造陽光財政”。文/廣州日報記者魏麗娜
亮點一:從“政府管”到“管政府”
新預算法第一條明確了預算法的立法宗旨,“為了規范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加強對預算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
而修改前的表述則是:“為了強化預算的分配和監督職能,健全國家對預算的管理,加強國家宏觀調控”。從“健全國家對預算的管理”到“規范政府收支行為”,這是一個從“政府管錢袋子”到“管好政府的錢袋子”的重大轉變。
【解讀】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劉劍文表示,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這標志著政府對于預算由管理主體變為管理對象,用法律約束行政權力,讓公眾監督政府花錢。
亮點二:地方政府債務受人大監督
新預算法“實行全口徑預算管理”,明確規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除了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地方政府的債務也納入預算管理,并接受人大監督。
【解讀】全國政協委員、上海財經大學教授蔣洪認為,將政府全部收支納入預算,是體現預算完整性的進步之一。
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朱永平律師表示,這一規定有利于預算管理的完整性與規范性,通過整治政府預算的碎片化管理方式,進而清除預算外與體制外資金的滋生環境。
亮點三:預算公開打造陽光財政
新預算法首次對“預算公開”做出全面規定,“經批準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應當在批準后二十日內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向社會公開。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應當在批復后二十日內由各部門向社會公開。”
【解讀】朱永平律師表示,預算公開有利于預算過程的社會監督。此外,政府收支行為完全置于“陽光”之下,有利于預防行政腐敗。
亮點四:錢去哪兒了一目了然
新預算法要求預算支出要按功能分類編制,明確支出方向。同時,還要按照經濟分類編制,基本支出應當編列到款。即圍繞資金用途編制,詳細列出錢用來做什么了,比如發工資、買公車或蓋學校等。既有功能分類、又有經濟分類,縱向、橫向一對照,對資金的使用就更加清楚了。
【解讀】 朱永平律師表示,現行《預算法》中預算支出看似全面合理,但非經濟領域的人大代表及普通老百姓卻很難理解每條規定所對應的預算支出到底是什么。新《預算法》將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明確劃分,相對易懂,加強了公眾對政府預算的監督,也能提高政府自身的“用錢意識”。
亮點五:政府亂花錢要被問責
新預算法規定,政府的支出必須以已經批準的預算為依據,沒有依據的不得支出。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
針對一些地方政府在預算執行過程中,隨意更改預算,違規使用預算預備費、預算周轉金、超收收入的情況,新預算法作出“追究行政責任”的懲戒規定,并列出近20條具體的違法情形,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解讀】財稅專家表示,預算編制的細化、公開,對違反預算超標建設樓堂館所的法律追責,有助于剎住政府“大手大腳”的風氣、改掉年底突擊花錢的“習慣”。
亮點六:地方舉債有限額要報批
新預算法把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單獨作為一部分,規定只有“經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解讀】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此前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此次預算法修改,希望通過合法化,讓在灰色地帶流轉的地方政府舉債行為進入陽光下,受到公開嚴格的監督。
業內人士解讀
不收“過頭稅”
不收“人情稅”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副局長、廣州市地稅局黨組書記、局長揭曄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新預算法施行后,稅收有望走出傳統的任務管稅困境。
新預算法規定,各級政府不得向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下達收入指標;在預算執行中,各級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財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減少財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
揭曄表示,這些規定為各級政府下達和調整收入指標設了一條紅線,將使地稅部門組織收入的外部環境更為有序寬松,行政干預減少,有望改變長期以來形成的“基數+增幅”的稅收計劃模式。
適應組織稅收收入模式的轉變,地稅部門要堅決將組織收入原則落實到位,堅持依法征稅,做到不收“過頭稅”、不收“人情稅”、應征不漏、應免不收。還要增強收入預算的準確性,加強稅源的分析預測和監控,提升對經濟發展、稅收改革等形勢判斷的準確性,使收入預算更加貼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更加有利于依法征稅。
此外,還要進一步增強組織收入考核的導向性。要將考核重點從收入進度考核轉到收入依法性和收入質量考核上,建立與相關經濟指標變化情況相銜接的考核體系,促進組織收入工作更加科學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