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月13日電 (記者吳秋余)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修訂后的《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取消了“辦理稅務登記(開業、變更、驗證和換證)核準”和“扣繳稅款登記核準”兩項行政審批事項,將有關條款中的審核、核準等字樣刪除,將“核發”修改為“發放”,將“申請”改為“報告”。
新的《稅務登記管理辦法》還重新規范了納稅人識別號的稱謂和賦碼規則。已領取組織機構代碼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由納稅人登記所在地6位行政區劃碼+9位組織機構代碼組成。未取得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的個體工商戶以及持回鄉證、通行證、護照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由身份證件號碼+2位順序碼組成。
為落實國務院取消“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行政審批項目的規定,修改后的《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對用票單位使用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不再設置條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