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被判5年8個月
花都環保局原副局長黃斌,收受多名企業老板賄送人民幣共計13.5萬元、港幣4萬元。近日記者獲悉,黃斌因犯受賄罪被廣州市花都區法院判處5年8個月有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財產3萬元。此外,廣州市城管執法局花都分局原副局長黃富春也因犯貪污罪一審獲刑5年,并處罰金。據悉,黃富春在被帶走調查前仍然處于副局長職位試用期。
40歲的黃斌出生于廣東省潮陽縣,大學文化,案發前擔任廣州市花都區環境保護局副局長。
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黃斌利用分管執法監察大隊、花都區環保協會等工作的職權便利,在對全區污染企業的監管執法過程中,先后多次收受企業老板王某等人賄送的人民幣共計13.5萬元、港幣4萬元。
記者梳理發現,黃斌收受的賄賂款項絕大部分都是發生在春節、中秋節期間。據法院查明,共有8名企業老總以及下屬向黃斌賄送錢款,黃斌總共“笑納”了18筆賄賂,其中16筆都發生在春節、中秋節的前一天,每次收下的賄款少的2000元,多的3.7萬元。據行賄人王某供述,他為了讓公司工程順利通過驗收,多次送錢給黃斌,有一次還通過打牌形式給了3.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