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龍鎮林屋村一村民的124500元分紅款一直被村里暫扣,法院因“不屬于平等主體之間民事權益糾紛”未予受理
●林屋村村主任表示這種情況以前沒有遇到過,明天召開村民代表大會表決
為了拿到村里暫扣的17年服刑期間的12萬多元分紅款,劉輝(化名)奔波了4年,依然沒有結果。劉輝是石龍鎮林屋村村民,1993年,他因觸犯刑法被法院判刑,并于2010年4月刑滿釋放。17年服刑期間,他在村里的股權產生了124500元的分紅款,但一直被村里暫扣到現在,拿不到手。
對于劉輝的情況,林屋村村主任林惠權也表示“確實有些棘手”:“村里從來沒有遇到過這樣的情況,也不知道如何處理。”林惠權說,村里也在積極處理此事,鑒于對此事的處理方式將影響到以后對類似事件的處理,村里將于明天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對此事進行表決。
折騰4年未拿到分紅款
劉輝今年50歲,1993年,他因為觸犯刑法被法院判刑,于2010年4月刑滿釋放。“在我服刑的17年里,根據股權,我可以分到十幾萬元的分紅款。”劉輝說,可是自從他2010年出獄以來,他一直在要求村里返還他這部分款項,但一直都沒有結果。
“我出獄后的4年里,村里倒是把每年的分紅都給了我,可我服刑這段時間的分紅村里就一直扣著不給。”劉輝稱自己對此很不理解,雖然他是犯了法,但法律也并沒有剝奪他享受村集體分紅的待遇,因此他認為自己應該拿到那部分股份分紅款。
劉輝從村委會拿到一份他服刑17年間村里每年的分紅款項表,這17年間,每年的分紅額度并不固定,少則3000元,多則上萬元,他總計應得124500元。“我出獄后沒有工作,只能靠干些農活養家,這些錢對我非常重要。”劉輝說。
“從我刑滿釋放至今已經4年了,村委會一開始說給我錢,但后來又說要有律師的法律意見書。可等我提供了律師的法律意見書之后,還是拿不到這筆錢。”劉輝說,4年來,他多次往返于石龍鎮信訪辦、林屋村委會以及石龍司法分局等部門,但直到現在,這筆分紅款都沒能拿到手。
法院未受理村民起訴
昨日,記者在該村2006年6月印制的《東莞市石龍鎮林屋股份經濟聯合社章程》中看到,該“章程”第四章“股權配置和管理”當中的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了“享受配股但暫不分紅的人員”中包括了“可享受配股但仍在勞教、服刑、逃避兵役處理期間的農業人口”。
“章程里面也是寫了只能暫扣分紅款,但不代表不發。”劉輝說,他的配股一直都沒有變,只要其產生了分紅,他就應該領取分紅款。劉輝還認為,村里之所以不發給他這筆錢,是因為村委會干部不作為。
由于追討分紅款遲遲未果,劉輝將林屋股份經濟聯合社告上法庭。
市第一人民法院在今年1月15日出具了民事裁定書,裁定書中稱,起訴人(劉輝)請求解決配送股份、發放福利、分紅等問題屬于村一級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分配范疇,該收益依法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管理和使用,對該財產的分配產生的爭議,不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益糾紛。
市第一人民法院最終裁定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不予受理劉輝的起訴。
村委:由村民代表表決
為何這筆錢暫扣了4年還不發給村民?這筆錢還在不在?對此,石龍鎮林屋村村主任林惠權表示,這筆錢肯定是還在的,村委會也在積極處理這件事情,預計明天召開村民代表大會,重點解決關于劉輝的分紅問題。“根據法律規定,確實應該給他這筆分紅款。” 林惠權表示。
林惠權稱,劉輝的分紅問題之所以拖了這么久還沒能解決,主要是因為該村以前從未遇到過這樣的情況,也不知道該如何處理。因為這次的處理方式將可能影響到以后對類似事件的處理,“這種事情一個人拍板肯定不行,除了要符合法律程序,還需要讓村民信服。”林惠權說。
“以前我們也試圖去解決,但遇到了很多方面的干擾,很多村民也有異議。”林惠權坦言,這次組織村民代表大會的主要目的是告知村民要解決劉輝的分紅問題,如果當場所有村民代表表決同意了,將會按照劉輝應得的分紅款數額給他這筆錢,如果村民代表表決有爭議,則將另想辦法。
■律師說法
村里暫扣分紅款于法無據
廣東砝碼律師事務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師表示,集體股份分紅權是集體成員的基本權利,是受我國法律保護的,該財產權是不會因為其他的刑事犯罪而消滅的。
“劉輝因犯罪被判刑,判決書明確了他被剝奪的只有政治權利,即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政治權利,并不包括財產權。”該律師稱。
該律師表示,石龍鎮林屋村暫扣村民服刑期間的分紅款,是按照該村股份經濟聯合社章程的相關規定做的,即其中的“可享受配股但仍在勞教、服刑、逃避兵役處理期間的農業人口”可享受配股但暫不分紅,可是并沒有法律依據。
“按照法律規定,林屋村股份經濟聯合社應當將劉輝于1993年2月19日至2010年4月12日服刑期間的集體股份分紅款統計出來,補發給他。”該律師表示。文/記者吳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