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父親加班 九齡女溺亡
小蕊(化名)父親周末帶9歲女兒到單位加班,發現小蕊外出玩耍2小時未歸,尋找發現她已溺亡在樓下噴水池內。痛不欲生的小蕊父母憤而狀告小區物業公司,索賠100余萬元。今天記者從海淀法院了解到,該物業公司被判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住宿費等20余萬元。
此事發生于2013年12月14日。其父母認為物業公司存在過錯。“事發時正值施工期,卻沒做安全措施。而且存在噴水池過深、未保證場地安全、沒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防護欄、事發后未及時采取施救措施等問題,導致小蕊溺亡。”
“出事當天是周日,小蕊父親帶她到單位加班,因其父未盡到監護責任,導致小蕊在辦公區域內的噴水池中溺亡。”被告當庭表示物業公司已盡到安全警示的義務,小蕊的死因與該公司無關。
法院查明,事發當天因家中無人,小蕊父親帶她到單位加班。16時許小蕊離開父親辦公樓,獨自到園區內玩耍。18時許,小蕊父親下樓尋找女兒,發現她已在園區噴水池內溺亡。噴水池周圍設有木柵欄、鐵鏈及安全警示標志。水池上的小橋適值施工改造,而物業公司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當時已施工完畢。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小蕊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周末去單位加班,明知小蕊系未成年人,應更多關注,但他帶小蕊進入園區后,任由她獨自出門玩耍,脫離自己的監護范圍,未盡到法定監護責任,故其應對小蕊的溺亡承擔主要責任。而物業公司雖在噴水池周圍設置木柵欄、鐵鏈等,但上述設施不足以避免未成年人落水。且小蕊父母稱小蕊落水事件發生時,事發地點正在改造,在未提舉充分證據證明施工完畢的情況下,物業公司應就施工現場充足設置了安全保障措施負舉證責任,在其不能舉證的情況下,應就此對小蕊溺亡承擔相應的責任。(記者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