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4月22日電 (李海霞)日前,國務院印發《關于實施銀行卡清算機構準入管理的決定》,《決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決定》要求在我國境內從事銀行卡清算業務,應依法取得銀行卡清算業務許可證,成為銀行卡清算機構。《決定》授權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行政許可條件、程序的實施細則,以及相關審慎性監督管理措施,并按照分工實施監督管理,共同防范銀行卡清算業務系統性風險。
《決定》從注冊資本、出資人、銀行卡清算標準體系、基礎設施、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內控制度管理等方面對銀行卡清算機構提出明確的準入要求,并將申請程序分為籌備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人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中國人民銀行在征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后,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
《決定》指出,申請成為銀行卡清算機構的,應當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并符合6大條件:具有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的注冊資本;至少具有符合規定條件的持股20%以上的單一主要出資人,或者符合規定條件的合計持股25%以上的多個主要出資人;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銀行卡清算標準體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備符合規定要求、能夠獨立完成銀行卡清算業務的基礎設施和異地災備系統;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取得中國人民銀行征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后核準的任職資格;具備符合規定的內部控制、風險防范、信息安全保障和反洗錢措施等其他審慎性條件。
為進一步開放和規范境外機構參與我銀行卡清算市場,《決定》明確僅為跨境交易提供外幣清算服務的境外機構原則上無需在境內設立銀行卡清算機構。《決定》對外資和內資銀行卡清算機構在設立條件和程序、業務管理要求等方面作出了相同的規定,充分體現了擴大金融開放、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原則。
《決定》要求,境外機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主體提供銀行卡清算服務的,應當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根據本決定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取得銀行卡清算業務許可證;僅為跨境交易提供外幣的銀行卡清算服務的,原則上無需在境內設立銀行卡清算機構,但應當就業務開展情況向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并遵循相關業務管理要求。外國投資者并購銀行卡清算機構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外資并購安全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