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甘”字商標引發水煙侵權糾紛
省高院終審:東坪水煙停止侵權并賠償泰和水煙7.5萬元
8月11日記者獲悉,泰和水煙公司訴原榆中縣東坪水煙廠(下簡稱東坪水煙廠)法定代表人之子石永山商標案由省高院作出終審裁定,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泰和水煙7.5萬元。
“甘”字商標系泰和水煙公司在核定的煙草類商品上使用的注冊商標,有效期自2005年2月7日至2015年2月6日。東坪水煙廠已于2008年8月26日被吊銷營業執照,此前申請注冊了“甘山”商標,并于2006年將商標續展,有效期為2006年10月7日至2016年10月6日。
2013年9月17日,榆中縣公安局在偵查石永山涉嫌非法經營罪刑事案件中,在石家中查獲20180塊水煙塊,水煙塊上拓印有“甘山”字樣,其中,“甘”字在煙塊正中顯著位置,與泰和水煙公司的“甘”字商標的字形、字體、字號近似。“山”字在“甘”字右下方,且字體標識不清、位置不顯著,與東坪水煙廠注冊的“甘山”商標相比較,其字形、字體、字號有較大差別,容易引起消費者混淆。
2014年8月15日、18日江蘇省南通市如東工商局雙甸分局和馬塘分局,以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為由,分別對商戶銷售的水煙產品予以扣押。被扣押水煙包裝盒正面標注“甘山”或“甘山字”商標,“山”字在“甘”字右下角,字跡很小,不易辨識。工商執法人員進行了拍照取證,分別并出具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
2014年8月20日,泰和水煙公司以石永山的生產、銷售行為涉嫌侵犯其“甘”字商標的商標專用權為由,訴請蘭州中院判令石永山停止侵權,并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蘭州中院審理認為,考慮到原告泰和水煙公司長期使用“甘”字商標具有顯著性和知名度,以及被告所在的榆中縣東坪水煙廠被吊銷營業執照,長期處于歇業狀態的情況分析判斷,被告生產的水煙塊上存在突出使用“甘”字商標而模糊使用“甘山”商標,且未附加適當區別標識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構成對原告“甘”字注冊商標的侵權,石永山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判決后,石永山不服,提出上訴。
2015年2月10日,省高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省高院認為,石永山生產的水煙塊上拓印的“甘山”標識,與泰和水煙公司的注冊商標“甘”字,字形、字體、字號上近似,反而與其所標識的榆中縣東坪水煙廠的注冊商標“甘山”差異明顯,容易導致混淆,使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其行為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遂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蘭州晨報 記者 董子彪 實習生 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