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武漢晚報記者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獲悉,武漢市將從今年9月1日起,對高污染排放機動車實施全市行政區劃區域以內道路(不含高速公路)禁行管理措施。
通告具體內容為:從2015年9月1日起,全天禁止高污染排放機動車在本市行政區劃區域以內道路(不含高速公路)通行,即:全市24小時禁止高污染排放機動車上路行駛,但不限制外地過境高污染排放車通行我市高速公路路段。
2014年10月1日我市在三環線區域以內道路實施黃標車禁行管理后,2014年高污染排放機動車排放氮氧化物總量比2013年下降8.71%。但因為大部分新城區存量黃標車未受到禁行壓力,使現有禁行區難以達到促進黃標車完全淘汰的效果。2014年高污染排放機動車排放氮氧化物仍高達2.1萬噸,占全市機動車氮氧化物排放總量的41%。
因此,只有在全市行政區劃區域以內道路實施高污染排放機動車禁行,才能達到減少排放、改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
按照國家環保部規定:“裝用點燃式發動機汽車達到國I及以上標準的、裝用壓燃式發動機汽車達到國III及以上標準的,核發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未達到上述標準的機動車,核發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通告》將禁行車輛界定為“高污染排放機動車”,指未裝用國Ⅰ及以上排放標準發動機的汽油車或未裝用國Ⅲ及以上排放標準發動機的柴油車。具體包括三類情形:一是經環保定期檢驗合格,核發了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二是經環保定期檢驗不合格,不能核發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三是未申領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
按《武漢市黃標車提前淘汰更新補貼辦法(試行)》(武政規〔2014〕10號),今年年底前主動提前報廢黃標車的車主,仍可以享受市財政補助(根據車型補助0.26萬-1.43萬不等)。需要提醒黃標車車主的是,到2016年1月1日,黃標車報廢將不再享受這一政策。
非本市在籍車輛也要遵守禁行管理規定,其是否為高污染排放機動車由環保部門予以認定。
對違反高污染排放機動車禁行管理措施的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按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的行為,進行處理,一律記3分罰款200元。(記者梁爽 通訊員李佳 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