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信托公司條例再詢意見有望年底出臺
備受業內關注的信托公司條例又有新進展。《經濟參考報》記者從多家信托公司處獲悉,近日銀監會在先后征求高法、高檢、發改委等25個部門以及68家信托公司意見之后,起草了《信托公司條例(代擬稿)》。與此前的征求意見稿相比,代擬稿強調了信托登記、信托業保障基金和發行金融債、次級債的重要性,刪除了分類經營、監管指標等細節內容。業內人士稱,條例最快將于今年年底出臺。 記者手中的《信托公司條例(代擬稿)》材料顯示,信托公司今后的業務范圍應與其風險管控和承擔能力相匹配,按照行業評級和監管評估情況,實施分類經營和分類監管。不過,關于監管指標的規定較為籠統,要求信托公司應當遵守資本充足、風險準備、流動性、業務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審慎監管指標。具體監管指標要求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實際監管需要另行制定并動態調整。需要指出的是,其建立信托公司監管評估體系和分類監管機制,對信托公司實施差別化監管仍是方向。
“我們公司一收到咨詢函,便抽調專門人員進行研究,并在市金融辦組織召開的征求意見會議上提供了許多建議。”東部某中型信托公司管理人士7日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此前征求意見稿中的分類標準和監管指標過于嚴苛,刪去此處對業內公司特別是中小信托公司來說是重大利好。
今年4月,監管部門向各大信托公司發布的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信托公司根據財務狀況、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水平等標準分為成長類、發展類、創新類三類,按分類經營原則開展業務”。其中,成長類公司只能開展受托辦理單一資金信托、有價證券信托及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托等業務,集合資金信托將不在此列。創新類公司除了可以進行發展類信托公司的業務,還能夠將信托財產投資于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開展受托境外理財業務,發展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業務。此外,創新類公司還可以申請發行金融債和次級債,這將打破信托公司不能負債經營的傳統監管要求。
華融信托研究員袁吉偉表示,相較4月的征求意見稿,這次代擬稿整體結構未有大的變動,但是在一些具體條款上做了“加減法”。“比如,刪減了之前的成長、發展、創新類信托公司以及所具體對應的業務范圍,再如增加了設立獨立董事、加強信息科技風險管理、承擔違反審慎經營原則法律責任的要求,這些對于信托公司來說影響都很大。”他說。
銀監會在代擬稿結尾處增加的起草說明顯示,《信托公司條例(代擬稿)》先后征求過高法、高檢、發改委等25個部門以及68家信托公司的意見。相關各部門在信托等級制度、信托業保障基金等方面均存異議,在分類經營、監管指標等問題上分歧較大,曾一度引來業內公司諸多抱怨。
袁吉偉直言,此次代擬稿對相關問題采取了淡化處理,原因在于:其一,相關創新監管舉措,尚不成熟,還需要進行論證,不宜馬上納入條例;其二,作為國務院層面的法規,不宜就監管舉措規定得過于細致,不便于根據行業變化進行動態調整。他表示,條例最快今年年底有望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