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閻 岳
1月8日,2015年7月份發布的減持禁令就將到期,理論上會有1.1萬億元限售股存在潛在減持可能。這成為A股市場“1·4”暴跌的一個理由。
在這次市場暴跌中,相關上市公司的行動是迅速的。它們紛紛采取行動進行自救,同時向市場傳遞正能量。1月4日晚間,上市公司世紀華通披露公司延長限售承諾的公告。之后又有若干家上市公司發布了類似公告。在市場危機面前,這些上市公司自發組成了“鎖倉聯盟”。
對這些具有強烈社會責任感的上市公司,我們必須點個“贊”。
然而,僅靠有良心的上市公司的自發行為并不能根本解決大股東、董監高的減持沖動,需要監管層從制度上著手加以規范。
也許還沉浸在開年的兩次熔斷中,市場并沒有對1月5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在開市前的答問進行仔細研究。在經過推敲后,筆者發現,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涉及減持的答問很有信息含量。
其一,對目前實行的先減持后報備給予修訂。方法就是“對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建立減持預披露制度”。
建立減持預披露制度是非常好的一項措施。將大股東、董監高等的擬減持行為預先向市場進行披露,包括減持的規模、時間等,把這些向市場進行說明,可以有效地減少對市場的負面影響。甚至不排除一些大股東在拋出預披露計劃之后,因受到市場的強烈反對而被迫中止的事情發生。
國際上一些成熟資本市場采取的就是預披露制度。比如美國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過5%的大股東、公司高管、董事等關聯方的減持行為也要求進行預披露,并設定了嚴苛的信息披露規定。
目前我國新股發行施行的就是預披露制度,一些問題公司在媒體、機構的聚光燈下現出了原形,導致新股發行失敗。
在此筆者多說一句,其實我們的市場上已經有了一些比較好的監管經驗,只需總結提煉并作出有針對性的修訂之后就可以用于其他方面的監管。比如新股的預披露制度。
其二,引導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途徑減持。證監會新聞發言人介紹,從近年來實際情況看,大股東減持60%是通過大宗交易、協議轉讓進行的,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金額占總流通市值的比例只有0.7%左右。
大股東減持對市場的影響主要是心理層面和具有導向意義的,所以不能小看了這區區的0.7%。
未來,大股東可以繼續通過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途徑合規減持。大股東通過這兩個途徑減持,是否也可以采取預披露呢?筆者以為,這個問題是值得研究的。
一個比較現實的問題是,董監高等的可減持股份數量可能不太適合大宗交易、協議轉讓方式,那么,能不能在集中競價交易之外另給他們一個轉讓途徑呢?筆者以為,在經過實際調查、認真研究后辦法總會有的。
其實,一線監管機構應該在規范、監管大股東、董監高的減持行為方面發揮更多的作用。這方面有成功的案例可以參考。2014年5月份,某港口類公司股價大漲后因重大事項停牌,交易所隨即發出監管函,要求公司對減持行為與前期信息披露進行核查。最后,該公司的減持行為在監管壓力下終結。
此外,現行《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和高管違規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在警告處分之外,可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而美國的相關法規規定的是,涉事方每違規一次就處以10萬美元的罰款,情節嚴重者,還面臨最多5年的監禁。
最后,經過多年的培育,我們擁有了一批具有很強自律能力的上市公司,它們自發建立起來的“鎖倉聯盟”是市場穩定的標桿。而監管層從制度上對減持行為進行規范,則是治本之策。標本兼治,減持這個影響了A股多年的頑疾有望獲得根治。證券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