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15日,陳先生投訴的成都紅瓦寺這家KTV門口擺著“謝絕自帶酒水”的牌子。

陳先生手機里的團購券上,沒有“禁止自帶酒水”的提醒。
14日晚11點半,21歲的陳先生與6個好友一起來到成都市武侯區紅瓦寺附近的一家KTV消費,準備通宵唱歌,但卻因為他們自帶的20余瓶罐裝啤酒被服務員下了“禁令”。KTV工作人員表示店內不允許自帶酒水和零食,陳先生可將酒水存放在總臺。雙方就“自帶酒水”問題協商不下,最終KTV 退還了陳先生的團購費用和啤酒,陳先生和朋友悻悻而去。
根據《新消法》有關規定,餐飲行業中“禁止自帶酒水”等規定屬于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那么這一條款對KTV等娛樂場所是否適用?律師認為,KTV的行為應歸為“霸王條款”。而成都市消協秘書長則指出,《新消法》有關條款對KTV等娛樂場所也適用,需結合具體情況考慮。消費者
K歌自帶啤酒 服務員不準喝
15日中午,陳先生向記者講述了事件經過。他是成都某高校大三的學生,14日晚,他和6個好友來到成都市武侯區紅瓦寺附近的一家KTV。“我們買的團購券,69元唱通宵,”陳先生說,晚上12點左右,他們進入K012號包間,準備唱歌。
由于服務員提供的酒水單上,沒有陳先生常喝的那種品牌的啤酒。“我和朋友就到外面的超市,買了20瓶左右的罐裝啤酒,”陳先生回憶,當時服務員并沒有告訴他們不能自帶酒水,KTV內也沒有標識。記者看到陳先生手機里的團購券上,確實沒有“禁止自帶酒水”的提醒。
陳先生說,啤酒買回來后,服務員說不準自帶,并讓他們將酒水存放在總臺。面對“禁令”,陳先生有些不樂意。陳先生提議,在店內再購買一些酒水,但遭到了KTV的拒絕。
就“自帶酒水”問題,雙方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最終KTV 退還了陳先生購買的啤酒和69元的團購費,陳先生和朋友掃興而去。“《新消法》不是規定不能禁止自帶酒水,我覺得KTV是強制我消費,屬于霸王條款。”陳先生很生氣。經營者
多靠酒水盈利 不敢開先河
隨后,記者來到了陳先生消費的那家KTV,此時顧客不多,在大廳左邊放著一個約1米高的標識牌,上面寫著:“薄利經營,親,請勿自帶”。值班的接待經理雷先生告訴記者,不管是什么時段、什么消費方式,KTV內都不允許自帶酒水飲料和小吃。由于接待陳先生的工作人員仍在休息,記者未能見到他。
下午4點半,記者電話聯系上了當晚值班的服務部經理董先生。“當晚我們明確告訴陳先生不能自帶酒水,并提出替他保管酒水,但他不同意,”董先生說,大廳里“請勿自帶”的標識牌一直都在,工作人員也會在開包間時提醒消費者。
而對于陳先生提出的“KTV沒有自己想喝的品種”,董先生認為,即便如此,陳先生應告知服務員這一情況,而不是自己跑出去買酒。“我們的消費人群主要是學生,靠酒水、飲料賺錢,”董先生坦言,不敢開先河,否則以后會有更多顧客要求自帶酒水。
記者走訪/
自帶酒水 一瓶啤酒服務費20元
記者走訪成都市區多家KTV,發現大多數KTV仍禁止顧客自帶酒水,若顧客堅持,則會收取較高的服務費。
在南大街附近一家KTV大廳內,并未明確標識“禁止自帶酒水”,但在《消費告知書》規定:“如在消費過程中需要使用外帶食品及飲品,我們將根據類別及數量收取相應的服務費。”在表格明細中,服務費標準從15元至300元不等。比如一瓶自帶啤酒服務費就高達20元,而一瓶紅酒服務費高達300元。
而另一家KTV的工作人員也表示,店內禁止自帶酒水和食品,如果堅持攜帶,會根據顧客帶來的酒水品種、數量等收取不等的服務費。“KTV本身就靠酒水盈利,如果都帶酒水了,我們的店還如何經營?”工作人員說。
律師說法/
合情不合法 應歸為“霸王條款”
根據《新消法》第26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最高人民法院明確,“禁止客人自帶酒水”等餐飲行業中的這些規定屬于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
華楚律師事務所稅浴洋認為,根據《新消法》規定,KTV不允許自帶酒水的行為屬于霸王條款,陳先生可以選擇向消協投訴,或者走司法途徑維權。不過,稅浴洋也指出,KTV的作為從法律上來說,確有過錯;但從情理上來講,KTV依賴酒水盈利,顧客在消費時也應該多體諒。
成都市消協秘書長莊衛兵則表示,目前市消協還沒有接到類似的投訴。莊衛兵認為,從法條上看,《新消法》的規定應適用于餐飲行業的條款,同樣適合KTV等娛樂場所,但現實情況是,很多KTV都靠酒水盈利,那如何適用,應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新消法》。
記者肖茹丹攝影雷遠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