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今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征求意見稿降低了對納稅人的處罰標準,減小了行政處罰裁量權,將多數涉及罰款的條款由“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改為“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并視情節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征求意見稿在“減少納稅人負擔,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推動財稅體制改革上向前大大邁進了一步”。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金融法研究所施政文教授則認為,步子還可以邁得更大一些,“罰款標準還是偏高,目前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一般不超過少繳稅款的1倍。我認為規定1至2倍足矣。”
先規范后管理體現理念之變
劉劍文介紹,于2008年啟動的修法原本是一次“小改”,但隨著我國財稅體制改革序幕的拉開,最終變成了“大改”。
施政文也表示,這次修改堪稱全面,因為改的更是立法理念。
在征求意見稿第一條關于立法目的的表述上,一個細微的變化印證了這一點。修改前是“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征求意見稿則是“為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加強稅收征收管理”。
征求意見稿在規范稅收征管的基本程序上做了全面調整。稅收征管基本程序以納稅人自行計稅申報為基礎,由申報納稅、稅額確認、稅款追征、爭議處理等環節構成。把稅額確認作為稅收征管的中心環節,專設一章,對稅額確認的程序規則、確認規則、舉證責任分配等作出規定。
征求意見稿還規范了稅收征管的時效。一般情況下稅務機關應在5年內對納稅人的稅收義務進行確認。對未登記、未申報或者需立案查處情形的追征時效由無限期改為15年。對欠稅追征時效,由原來的無限期改為20年。
完善納稅人權益保護體系
意見稿明確指出,稅務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實施稅收征管,不得侵害納稅人合法權益;同時完善延期、分期繳稅制度,將延期繳納稅款審批權放到縣以上稅務機關,對補繳稅款能力不足的納稅人引入分期繳稅制度,新增修正申報制度。
征求意見稿還增加了稅收利息中止加收、不予加收的規定。對主動糾正稅收違法行為或者配合稅務機關查處稅收違法行為的,減免稅收利息。降低對納稅人的處罰標準,減小行政處罰裁量權,將多數涉及罰款的條款由“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改為“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并視情節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同時,意見稿還引進預約裁定制度。納稅人可以就其預期未來發生、有重要經濟利益關系的特定復雜事項向稅務機關申請預約裁定。納稅人遵從預約裁定而出現未繳或少繳稅款的,免除繳納責任。
尤引人注目的是,征求意見稿取消了先繳稅后復議的規定。發揮行政復議的主渠道作用,對在納稅上發生的爭議,取消先繳稅后復議的規定。同時,復議機關維持原處理決定的,納稅人須支付稅收利息。
向自然人征收直接稅是方向
意見稿明確了納稅人識別號制度的法律地位。納稅人識別號是稅務部門按照國家標準為企業、公民等納稅人編制的唯一且終身不變的確認其身份的數字代碼標識。
明確了納稅人自行申報制度的基礎性地位,規定納稅人自行計稅申報,并對其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同時強化了自然人稅收征管措施,規定向自然人納稅人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提供相關支付憑證,將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擴大適用于自然人,并且稅務機關可以對自然人納稅人取得收入單位與納稅相關的賬簿和資料進行稅務檢查,同時增加相關部門對未完稅不動產不予登記的規定。
建立稅收優先受償權制度。納稅人因故意或者過失,不能履行納稅義務時,稅務機關可以對納稅人的不動產設置稅收優先受償權,在納稅人處置時優先受償。
劉劍文表示,目前的稅收征管針對的主要對象是企業、法人和單位,對自然人則基本不涉及。征求意見稿的一大亮點就在于建立對了自然人的稅收管理體系,為由間接稅(如消費稅)轉向直接稅(如個人所得稅、房產稅)的稅制改革保駕護航。
施政文也表示,征求意見稿為實體稅制改革提供了程序保障,面向自然人征收直接稅是未來稅制改革的方向。
復議調解健全爭議解決機制
意見稿還對涉及稅款的稅收爭議實行復議前置。在直接涉及稅款的行政處罰上發生爭議的,將復議作為稅收爭議解決的必經程序,以體現“窮盡行政救濟而后訴訟”的原則。
此外,鼓勵通過和解、調解解決爭議。和解、調解是稅收行政爭議雙方在各自利益均得到照顧的情況下達成的折中結果,具有其他糾紛解決方式所不具有的優勢。經過多年實踐,效果良好,將其上升為法律。□記者 張維 蔡巖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