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一家養殖場的女負責人陳某某,不去琢磨好好做生意,卻打起了歪主意,為借征地機會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最終身陷囹圄。記者 劉江浩
女子行賄求“關照” 最大一筆百萬元
自2000年起,被告人陳某某承包或與他人合伙承包三亞市海棠灣鎮東溪村委會土地,經營水產養殖。2007年5月,當地政府對海棠灣進行開發用地及其道路用地征收進行土地調查,并發文禁止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搶種青苗和搶建附著物。被告人陳某某的養殖場正好屬于規劃區范圍。得知相關信息后,陳某某通過中間人介紹,或自己“出動”,先后多次向相關人員行賄尋求“關照”,以保證其加建、搶建的違法建筑不被拆除,或是讓自己的被征收物的補償標準得到提高,以牟取更多的不法利益。據了解,陳某某最大的一筆行賄為100萬元,除此以外還多次小額行賄,行賄總額106萬元。
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陳某某將兩口大塘改建為多個水泥育苗池,被三亞市海棠灣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制止,并告知其改建項目為違章建筑。為使改建工程順利進行,被告人陳某某請求當時協助征地的海棠灣鎮東溪村委會書記黃某某(已判刑)幫忙,后該改建項目未再受阻攔。2010年春節前,陳某某送給黃某某2萬元。
2009年春節后,被告人陳某某對海棠灣養殖場進行改建,在改建過程中,被海棠灣綜合行政執法局的工作人員發現并制止。陳某某找到時任海棠灣鎮委副書記的趙某某(已判刑)幫忙,趙某某在對被告人陳某某養殖場征地登記調查時,發現該養殖場兩口大塘改建屬搶建,但未提出異議。之后不久,陳某某再次找到趙某某,請求提高其被征收物的補償標準,以牟取更大的利益,并表示事后感謝,趙某某應允。過后,被告人陳某某于2010年初在三亞市一家酒樓的停車場送給趙某某100萬元。
2009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陳某某為了養殖場征地補償順利通過審核,在三亞市一家酒店約見當時海棠灣管委會國土規劃局制表室負責審核的陳某(已判刑),送給陳某1萬元。之后,陳某某養殖場征地補償順利通過陳某的審核。
一審判十年 女子不服上訴被駁回
一審樂東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為牟取不正當利益,向多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共計106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行賄罪。判決被告人陳某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一審宣判后,陳某某不服提起上訴。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陳某某犯行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遂于近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