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3日對齊某等四人侵犯商業秘密罪一案二審公開宣判,其中兩人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兩人免于刑事處罰。
據青島中院有關負責人介紹,被告人齊某原系青島海爾洗衣機有限公司事業部部長,后辭職到同行業某公司任副總經理。其他三名被告人張某某、王某、張某也均為海爾集團員工,其中張某某離職后也到該公司任職。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5月間,被告人齊某違反與海爾集團簽訂的保密協議,通過郵件形式,向同行業某公司非法透露海爾洗衣機重要生產數據,并在當年7月辭去海爾職務到該公司就職,繼續非法提供海爾洗衣機生產和采購環節重要商業數據,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
經鑒定,上述經營信息構成商業秘密,被告人齊某、張某某、王某、張某分別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人民幣372.39萬元、2579.81萬元、228.91萬元和129.04萬元。
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齊某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或與他人共謀披露權利人的商業秘密,被告人張某某以盜竊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并進行披露,均造成了特別嚴重后果。四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齊某、張某某、張某不服,提出上訴,青島中院經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青島中院知識產權綜合審判庭負責人表示,青島中院將進一步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保護企業創新積極性,維護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記者蘇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