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審判前被羈押者的權利保障,是保障公民權利和刑事司法文明的重要體現。實踐中易被忽視的一個較為突出的問題是,被羈押者失去人身自由,無法正常、親自行使民事權利,只能委托他人代為行使。但無論制度上還是機制上,這種委托他人代為行使渠道并不通暢,嚴重妨害了被羈押人正當、合法地行使民事權利。
有觀點認為,被羈押者把授權委托書寄出來或者讓辯護律師帶出來就能解決上述問題。不過,司法實踐中看守所不會允許律師會見時讓當事人簽署與刑事辯護無關的任何民事授權委托書。按照現行看守所會見的相關規定,律師私自帶出信件、物品輕則受到警告、訓誡,重則律師證被扣押、向司法行政機關通報。另外,通過郵件等通信手段也無法保障被羈押者順利行使民事權利。
應當看到,對被羈押人民事權利尤其是涉及到財產處分的民事權利采取限制、不協助的態度有合理的一面。一是在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很多情況下涉及到犯罪所得、贓款贓物的追繳和責令退賠。任由被羈押人在訴訟過程中處分尤其是涉及財產權益的民事權利可能會影響到犯罪所得、贓款贓物的追繳,損害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二是被羈押人失去人身自由,信息難免不對稱,可能被蒙蔽欺騙從而在重大誤解下作出決定,事后容易引發糾紛。但無視被羈押者民事權利的行使便利既不符合現有法理基礎,也與尊重和保障人權不相吻合,會嚴重妨害到被羈押人正當、合法民事權利的行使,有時還會直接影響到刑事案件辦理的法律效果。
綜上,筆者認為,應當構建相關部門和人員對被羈押人行使民事權利的請求,負有及時審查、轉達和協助的義務的制度,以保障被羈押者的合法權利。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