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月11日電(記者吳秋余)為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更好發揮政府債務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防范和化解財政金融風險,財政部日前發布《關于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限額管理的實施意見》,加強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管理,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防控機制,并妥善處理存量債務。
《意見》規定,對地方政府債務余額實行限額管理,年度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加上當年新增債務限額(或減去當年調減債務限額)。地方政府債務總限額由國務院根據國家宏觀經濟形勢等因素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債務限額,由財政部在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的總限額內,根據債務風險、財力狀況等因素并統籌考慮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各地區建設投資需求等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下達各省級財政部門。
《意見》特別提出,地方政府要將其所有政府債務納入限額,并分類納入預算管理。
《 人民日報 》( 2016年01月12日 0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