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居委會,竟然可以開具110多項證明,有些證明讓群眾辦事左右為難。”今天,來自基層的農民工代表易鳳嬌在小組審議中提出,應該規范社區“萬能章”。
易鳳嬌代表說,此前有人反映因意外傷害向保險公司索賠時,被要求在居住地社區開具“是否在家中造成意外傷害的證明”。但居委會表示,如非親眼見到,無法證明。還有人反映,“收入狀況證明”也要由居委會開具。“居民的經濟和財產狀況涉及房管、車管、社保、證券、銀行等多個部門,居委會怎么證明?”
因為經歷過辦理準生證的“麻煩”過程,易鳳嬌代表在2014年5月曾聯合廣東深圳市羅湖區民政局、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共同對社區“蓋章事項”做專項調研,結果令人吃驚:“一個居委會竟然至少要開具110類證明。”
易鳳嬌代表告訴記者,就在她提交建議時,還有社區反映又接到新的證明事項辦理內容。
夫妻關系證明、婚姻關系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現實表現證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三好學生”評定表現證明……這些證明五花八門,大致可以分為與居民個人信息、身份證相關的證明;與居民財產、經濟狀況相關的證明;居民申請各類救助、費用的證明以及其他證明。易鳳嬌代表發現,要求居民開具證明的單位,不僅涉及公安、房管、司法、市場監督、民政、城管等部門,還包括學校、銀行、公證處、保險公司、旅行社以及居民所在公司等各種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這就是推卸責任,轉嫁風險。”同在廣東團的全國人大代表李秉記這樣呼應易鳳嬌代表的發言。
目前,我國人口流動頻繁,“人戶分離”現象很普遍,大多數證明事項其實已經超出了居委會的職權和能力范疇,也為流動人口增加了辦事成本。
對此,易鳳嬌代表建議,國家應依法清理、精簡各類證明;嚴格規范,以清單制固定佐證事項,讓居民一目了然;盡快打破信息壁壘,實現不同政府部門之間的數據聯通。
而在李秉記代表看來,國家有“偽造文書”相關法律規定,為何不能通過居民以法律宣誓的形式來代替證明?“一旦發現有人偽造文書,就依據法律嚴懲,讓公民內心培養出對法律的敬畏之心。”(記者李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