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北京朝陽法院針對醫療糾紛案件審理中發現的涉醫療管理制度完善問題,向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發出三份司法建議。
法院建議北京市衛計委減少同一醫療機構登記使用多個名稱的情況,避免醫療糾紛主體不明確問題;建議國家衛計委完善《病歷書寫基本規范》、《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明確各種病歷的完成時限,電子病歷的鎖定方式、流程及醫療機構的告知義務等,減少病歷瑕疵及病歷異議的發生。
醫療案耗時3倍于其他案
近年來,朝陽法院受理的醫療糾紛案件呈逐年穩步上升趨勢。截至2014年8月25日,該院受理的醫療糾紛數量已與2012年全年同類案件收案量持平。同時,醫療糾紛案件的平均審理期限長達14個月左右,是一般民事案件的三倍左右。
朝陽法院發現,現行醫療行業管理和病歷管理規定的不完善已經成為影響案件審理、增加當事人訴累的重要因素,不利于醫患矛盾的解決及醫患雙方權益的保障。為此,朝陽法院在調研的基礎上,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
電子病歷屢屢引發爭議
在醫療糾紛案件中,常有家屬質疑病歷被醫院篡改的情形。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旦證實醫院有篡改病例的行為,將直接被推定具有過錯。過去都是紙質病歷,然而2010年開展電子病歷試點以來,醫院電子病歷的應用日益廣泛。電子病歷是否被篡改?屢屢引發爭議。
在朝陽法院審理的一起醫療糾紛中,家屬質疑電子病歷的真實性,申請進行司法鑒定。結果,鑒定歷時近一年,產生鑒定費4.98萬元、鑒定人出庭費3000元。價高時長,大大增加了鑒定申請人的負擔。
過去,傳統的紙質版病例封存只要醫患雙方到場或在公證機關的公證下裝封即可,但電子病例的鎖定卻涉及技術問題。法院發現,各醫院自行建立的電子病歷系統的運行情況、性能水平不一。衛生部于2010年2月頒布的《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雖然規定了電子病歷應當鎖定,但并未明確鎖定的流程及方法。為此,朝陽法院向國家衛計委建議,要求進一步明確電子病歷鎖定方法及流程規范;建議明確醫患雙方均有權提出鎖定電子病歷,規定電子病歷應在醫患雙方共同在場或公證機構見證的情況下鎖定,并制作與電子病歷完全相同的紙質版本病歷進行封存。
朝陽法院還發現,紙質病歷也存在封存時限問題,許多醫療糾紛發生在診療過程中,在診療尚未結束時患方就會提出封存病歷。在此情況下,已完成的病歷都應當封存。但由于部分病歷的完成時限不明確,醫院往往以未完成病歷為由,不能封存全部病歷,以致醫患雙方因此產生爭議。因此同時建議國家衛計委盡快明確各種病歷的完成時限。
一院多名讓患者起訴難
因新生兒缺陷認為醫院存在過錯,王女士夫婦將北京市朝陽區婦幼保健院訴至法院,但在開庭時,醫院出具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顯示,該醫院名稱為北京市朝陽區婦兒醫院。王女士夫婦是根據衛生局網站公布的名稱起訴的,但沒想到該名稱并非醫院法人登記的名稱。王女士夫婦只好申請筆誤更正。
類似的情況并不少見。例如中日友好醫院,其醫療執業許可證登記的名稱是衛生部中日友好醫院,該信息在北京市醫療衛生信息網也進行了公示,但該醫院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上的名稱卻是中日友好醫院。據朝陽法院統計,2010年12月21日至今,該院就發生了32起狀告中日友好醫院卻將名稱寫錯的現象。
法院發現,許多醫療機構的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名稱均與執業許可登記名稱不一致,僅朝陽區的17家三級醫院,就有8家醫院有兩個以上的名稱,比例高達47.1%。這就導致了訴訟主體錯誤的現象時有發生,在訴訟中給患者帶來麻煩。
為此,朝陽法院建議北京市衛計委采取相應措施,保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的醫院名稱與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登記備案的名稱一致,減少醫療機構登記使用的名稱,如確有必要使用兩個以上名稱的,則應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47條的規定,確定一個第一名稱,并在執業許可和法人登記時均使用該第一名稱。本報記者 張蕾 J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