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歲女童小甜因為安排的學校不是離家最近的,將浦東新區(qū)教育局起訴到法院。浦東新區(qū)法院一審駁回所有訴訟請求,小甜不服提起上訴,近日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原告要求由近及遠入學
小甜起訴稱,在浦東新區(qū)教育局公布的《2014年浦東新區(qū)義務教育招生小學招生地段公示》上,自己的戶籍地址,同時也是房產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居然沒有對口的小學。這一情形嚴重違反了義務教育法和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侵犯了自己的受教育權。為此,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多次走訪浦東新區(qū)教育局,爭取給小甜公開、公平、公正的小學就學學位,卻未獲答復。
小甜在訴訟中提出,離自家由近及遠的公辦小學依次為:福外花園校區(qū)、竹園張楊校區(qū)、二中心巨野校區(qū)、六師二附小西校區(qū)、六師二附小東校區(qū)。故請求法院判令浦東新區(qū)教育局按照由近及遠的順序,安排小學就學學位。
沒有對口小學事出有因
浦東新區(qū)教育局辯稱,小甜的戶籍所在地沒有對口小學事出有因。一方面,小甜戶籍地編制單元內小學班級規(guī)模嚴重短缺。根據規(guī)劃,這里應該配置的小學班級規(guī)模至少50個,但小甜入學前實際只有40個班級的配置。另一方面,小甜戶籍地是新建住宅,建設時并未配套教育公建設施。按照規(guī)定,對涉及教育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的,應事先征求教育部門的意見,但小甜戶籍地的住宅從規(guī)劃到建成從未向教育局征求有關教育公建配套設施意見。
浦東新區(qū)教育局表示,盡管小甜戶籍所在地沒有對口小學,但在她提出申請后,教育局先后提出讓小甜在六師二附小或二中心小學就讀的方案;后來又向她發(fā)送告知書,通知其到二中心小學報名。
女童受教育權未被侵害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法定代理人曾通過各種渠道向被告反映小甜的入學問題。2014年4月9日,被告通過電子郵件對原告法定代理人作出回復:“經了解,由于你們的住房是商業(yè)房改住宅,現(xiàn)陸家嘴集團正在和相關部門洽談小孩入學問題,迄今為止還沒有明確的結果,請耐心等待。”原告起訴前后,被告先后提出幾個就讀方案,用于征求原告意見。
法院認為,被告作為教育行政部門,具有按照公辦學校“免試就近入學”原則和本地區(qū)實際情況制定招生計劃和相關政策,確定各校對口招生入學范圍的法定職權。因此,被告根據本地區(qū)及原告的實際情況,最終安排小甜就讀二中心小學,可以認為其已經履行法定職責,也未侵害原告的受教育權。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費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合理學區(qū)劃分應予尊重
本案審判長趙忠元告訴記者,“就近入學”是法律原則性規(guī)定,其在具化為教育行政行為時可能產生一些誤解。“比如,小甜提出按照離家距離近和遠依次選擇學校就讀,就是把‘就近入學’跟‘最近入學’錯誤地等同起來了。”
“就近入學”并非就讀離戶籍地址直線距離最近的學校,而是指相對就近入讀所屬地段的學校。這里面,就讀學校的招生地段由所在區(qū)縣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轄區(qū)人口分布、道路、小區(qū)邊界等因素合理劃分。本案中,浦東新區(qū)教育局為小甜安排的二中心小學,雖然不是最近的小學,但結合學校規(guī)模、街道設置等因素,屬于“就近入學”的合理范圍。
趙忠元說,法院在審查教育行政部門履行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法定職責的合法性時,應綜合考慮合法性與合理性、整體均衡與個體照顧等因素。其中,在合理因素考量上,學區(qū)劃分管理模式下的“就近入學”并非以距離作為唯一考慮因素,教育行政部門的合理學區(qū)劃分應該得到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