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舊金山8月8日電(記者馬丹)就4家美國硅谷重量級科技公司在“互不挖角”案中與雇員達成的和解方案,加利福尼亞州圣何塞的一家聯邦地區法院8日作出駁回決定,理由是和解金額過低。
6.4萬多名硅谷高技術公司雇員2011年提起集體訴訟,指控美國蘋果公司與谷歌公司、奧多比系統軟件公司和英特爾公司達成秘密協議,這些協議形成于2005年到2009年,旨在壓低薪資,避免招募對方員工。這使這些公司雇員的工作流動和收入受到影響。原告方要求4家公司賠償損失金30億美元。雙方在今年4月達成3.24億美元庭外和解方案。
聯邦地區法官高蘭惠在8日的法院文件中說,蘋果等4家企業與原告達成的和解金額遠遠低于合理范圍。
法院認為,對照盧卡斯影業公司等3家企業去年已達成的類似和解協議,蘋果等4家企業應至少承擔公平的和解份額。如果以去年的類似和解為衡量尺度,對這4家企業來說,合適的和解標準至少為3.8億美元。
去年在另一個“互不挖角”案中,美國盧卡斯影業公司、皮克斯動畫工作室以及英圖伊特公司與原告達成了賠償2000萬美元的和解。
高蘭惠還說,針對這四家被告的證據非常充分,“大量有說服力的證據”表明已故蘋果公司前首席執行官喬布斯是幾家公司涉嫌密謀互不挖角的主要角色之一。
如果蘋果等4家企業最終未能與原告達成新的和解方案并獲法院批準,此案將由法院開庭審理。依據美國聯邦反壟斷法的規定,被告方的賠償金額最高可達90億美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