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鄭州10月26日電(記者吳揚)近日,河南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歪曲省高院批示精神一事經媒體曝光后在當地引起強烈反響。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稱,領導已作出批示,嚴肅查處。
據報道,2013年9月27日,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周口市民金多友訴宋好忠、楊新光合伙協議糾紛一案,并收取當事人訴訟費40400元。在經過了一次調解無果之后,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該案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請示報告。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向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發了(2013)豫法民管請第27號批復函。該批復函明確表示,該案及相關聯的三個案件由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為宜。但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卻在給商水縣人民法院下發的[2013)周立管字第71號指定函中稱,根據省高院批復,此案及相關三個案件由商水縣人民法院審理。這與河南省高院的批復精神完全相反。
河南省會一不愿透露姓名的政法干部對記者說,此事看起來很小,但經媒體曝光后,在全省政法系統尤其是法院系統產生了很大震動。事件暴露出的主要問題不是案件由誰來審更合適,而是為什么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會無視甚至歪曲省高院批示,并且聲稱根據省高院批示將案件指定給下級人民法院,其中的原因令人深思。需要引起我們警惕的是,類似情況是第一次,惟一的一次,還是普遍存在?“這是一個必須嚴肅對待的問題?!?/p>
北京德恒(鄭州)律師事務所崔偉龍律師指出,這一事件反映出的最關鍵問題是政令不通,政令被篡改。政令不通,政令被篡改的最大危害是對上級權威的挑戰和損害。這種情況如果長期存在,且不能有效制止,并被效仿的話,其結果必然是助長下級機關恣意妄為,進而損害、甚至動搖我們的執政基礎。
崔偉龍強調,法院本該是最講法的地方,法院應該自覺的成為依法辦事的模范。就本案而言,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如果一定要將此案下放到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話,完全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先作出裁定,當事人不服可以上訴。但這一次,周口市中院顯然帶了個壞頭,破壞了法律程序的嚴肅性。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徐哲在電話中對記者說,省高院對此非常重視,領導已經作出批示,相關問題正在調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