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1日電 據最高人民法院網站消息,為正確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今日發布司法解釋,解釋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不論污染者有無過錯,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為正確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今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自2015年6月3日起施行。
《解釋》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不論污染者有無過錯,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釋》規定,污染者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環境保護單行法的規定;相關環境保護單行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