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在主持學習時強調,鏟除不良作風和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規制度。要加強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把法規制度建設貫穿到反腐倡廉各個領域、落實到制約和監督權力各個方面,發揮法規制度的激勵約束作用,推動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
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重要依據,依規管黨治黨建設黨是依法治國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障。在建黨94周年到來之際,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梳理了“黨內法規”概念提出和演變過程,并制作了《“黨內法規”知多少》圖解,敬請關注。
黨內法規是黨的中央組織以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規范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黨內規章制度的總稱。
毛澤東同志最早使用“黨內法規”的概念。1938年10月,毛澤東同志在黨的六屆六中全會所作的政治報告中提出,“還須制定一種較詳細的黨內法規,以統一各級領導機關的行動”,首次提出黨內法規的概念。在這次會議上,劉少奇同志作了《黨規黨法的報告》,這是黨的領導人第一次使用“黨規黨法”的名稱。
1955年3月,毛澤東同志在黨的全國代表會議上指出了我們對待黨的法規應當秉持的態度,他說:“對其他的問題,符合黨的原則的,比如……正確的黨內法規,這樣一些言論、行動,當然要積極支持,打成一片。”
劉少奇同志在1945年5月黨的七大上所作的《關于修改黨章的報告》中還用到“黨的法規”的概念,指出“黨章,黨的法規,不僅是要規定黨的基本原則,而且要根據這些原則規定黨的組織之實際行動的方法,規定黨的組織形式與黨的內部生活的規則。”
鄧小平同志關于黨規黨法的思想,充實和豐富了黨內法規理論。1962年2月,他在擴大的中央工作會議上指出,“我們還有一個傳統,就是有一套健全的黨的生活制度,……這些都是毛澤東同志一貫提倡的,是我們的黨規黨法”。1978年12月,鄧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會議閉幕會上強調,“國要有國法,黨要有黨規黨法。黨章是最根本的黨規黨法。沒有黨規黨法,國法就很難保障。”這深刻揭示了黨內法規的地位作用及黨規與國法的關系。
1990年,中共中央頒布了《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正式使用了黨內法規這一名稱。1992年,黨的十四大修改的黨章明確規定黨的各級紀委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自此“黨內法規”正式寫入黨章。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推進和黨的建設的不斷發展,我們黨對黨內法規的認識也日益深入。2001年,江澤民同志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8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指出,“各級黨組織和每個黨員都要嚴格按照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行事,嚴格遵守黨的紀律”。2006年,胡錦濤同志在十六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上明確提出,“要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加強以黨章為核心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建設”。2012年5月,中共中央頒布了《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標志著黨內法規制定工作的進一步規范化科學化。
黨的十八大以后,習近平總書記對做好黨內法規工作高度重視,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強調,要加強反腐倡廉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形成配套完備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