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8月29日電 (記者 蔣濤 郭金超)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修改商業銀行法的決定,其中刪去現行商業銀行法中規定的商業銀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75%的存貸比指標要求。
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表示,隨著中國商業銀行改革發展和銀行監管的不斷加強,存貸比監管已難以適應當前商業銀行資產負債多元化發展的需要,也不利于商業銀行業務創新和差異化發展。
相關負責人指出,刪去商業銀行法有關存貸比監管指標的規定,將存貸比由法定監管指標轉變為流動性風險監測指標,符合中國商業銀行的發展要求,有利于增強商業銀行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也是經濟下行壓力較大情況下穩增長的一項措施。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尚福林此前表示,修改的主要理由:一是存貸比監管指標已難以全面反映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狀況,當前商業銀行審慎監管指標體系不斷完善,在防控流動性風險方面,已有新的更有效的監管指標,能更好地反映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狀況;二是商業銀行信貸投放能力受到制約,存貸比合規壓力較大,在目前法律規定下,不利于商業銀行加大對實體經濟特別是小微企業和“三農”的信貸支持,此外還可能影響當前降低存款準備金率等貨幣政策工具的效果;三是存貸比監管指標對商業銀行經營行為產生一定的消極影響,不利于引導和促進商業銀行改變片面依靠做大存貸款規模的經營理念和業務模式,影響商業銀行業務創新和差異化發展;四是從其他國家和地區情況看,大多沒有將存貸比作為法定監管指標,而是作為分析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的工具。
該決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