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破產與重組專業委員會2015年年會暨破產重組實務研討會近日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舉行。會議透露,自2007年6月新破產法實施以來,破產案件數量并沒有像預想的一樣上升,反而從2000年的每年1萬余件逐年減少至每年七八千件、三四千件,直到去年的1千余件。
是什么原因使這部體現市場化經濟環境的法律不能很好地生根發芽?破產案件數量持續減少,已經引起法院系統、企業、律師行業的重視和反思。
破產制度仍需推廣宣傳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我國現行破產法自2007年實施以來,在規范市場主體退市及困境企業拯救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在實際實施和運行過程中,確實遇到不少困難和問題。
破產法所指的廣義破產,包括以終止法人為目的的破產制度,也包括挽救企業的拯救制度。但是在中國人的傳統概念中,大部分人將破產理解為“傾家蕩產”“債臺高筑”,也就是以終止法人為目的的破產制度。
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林玉棠介紹,廣西破產審判起步較晚,審判專業化程度不是很高,特別是從政策性破產案件轉型以后,廣西破產案件總量不大。直到最高人民法院確定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桂林市荔浦縣人民法院作為試點后,廣西破產審判開始駛入快車道,進入正常受理審理案件的新常態。今年1月至6月,受理破產案件同比上升98%。
荔浦縣平均每年有上百家企業被注銷或吊銷,但是近10年沒有任何一家企業向法院申請破產保護,也沒有任何債權人主動向法院申請破產償債。大部分企業主為當地“名人”,不愿接受破產的命運,于是出現寧愿跑路、自殺,也不愿走破產程序的怪象。林玉棠說:“其實破產重整制度有很好的法律制度框架,相關制度保障如果運用得當,就能成功挽救一個企業?!?/p>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審判長、新破產法司法解釋起草負責人劉敏認為,破產法要發揮作用,破產企業就必須進入法院、進入司法程序,也就是體現在破產案件當中。很多案件不能啟動破產程序的原因,在于東方文化對于破產一詞的敏感、排斥。所以破產法目前最主要的工作就是破產制度的推廣宣傳,這種文化的構建需要歷史沉淀,是一個長遠過程。
據悉,近幾年,全國有40多家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成功挽救了企業,帶動了當地經濟,產生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管理人權利義務不具體
與會者認為,培養優秀破產管理人有助于破解法院破產審判難的瓶頸。
柳州中院作為全國破產審判試點法院之一,積極改革創新破產管理人制度:細化管理人職責,制定管理人履職行為管理辦法;明確管理人報告義務,包括日常工作和特殊重大事項的工作報告;建立管理人量化考評機制等。
相對于破產法規定得較為籠統的管理人職責,這些舉措非常細致,在實踐中發揮了很大作用。
柳州中院受理一起破產案件時,法官在網上看到信息稱,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被人砍斷雙腳,生命垂危。這種情況,按照上述辦法的規定,管理人應立即向法院報告,但管理人沒有報告。法院通過其他途徑了解后發現,這名法定代表人確實大腿被砍,但并非雙腳被砍斷。于是,法院依據辦法及時訓誡了管理人。
破產案件改革試點中最大的難點之一就是管理人破產費用保障問題。由于民營企業絕大多數是中小企業,企業一旦破產,所留下的財產并不多,甚至會出現無產可破的案件,導致無法支付破產清算費用及破產管理人報酬,使得破產程序無法啟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市破產法學會會長王欣新認為,管理人正當權益沒有得到保障的情況下,破產程序難以正常執行。
針對這種情況,廣西法院設想以企業破產管理人制度完善升級為保障,確保破產案件快審快結。荔浦法院已出臺《破產案件管理人援助資金管理和使用辦法》,建立破產基金制度。目前,已順利立案受理兩件無產可破企業的破產案件。
破產案受理難結案難
企業重組是一個復雜過程。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曹春燁介紹說,接觸重組項目時,很少有人有膽量或者有能力說一個企業能救還是不能救,導致出現大量的僵尸企業。所以,判斷一個企業是否有救助價值很關鍵。
曹春燁認為,判斷企業是否有救助價值,首先要查看這家企業是否有商業業務實質,也就是這個企業是做什么的;然后清理“泡沫”,找到真實業績;最后調查清楚企業走向破產的原因,特別是深層次原因。
而對法院工作而言,破產案件難受理是個大問題。為挽救企業,法院能做的就是能受理、該受理的盡量受理,有機會盡量給機會。然而,受理之后案件難以辦理成為麻煩事。據了解,浙江曾出現法院連續受理4例破產案件,都沒能夠結案的情況。
為什么破產案件受理后成功概率不高?全國律師協會破產與重組專業委員會委員任一民認為,一方面,很多民營企業破產往往是連環破產,一家破產搞不好會引發鏈上的很多企業破產,需要解決系統性風險化解問題。另一方面,存在集團公司部分業務重整難,一些重組計劃執行起來面臨很多困難等問題。
實際上,法院破產重整制度所能提供的,就是一個談判平臺。劉敏認為,各方利益發生沖突時怎么解決,不是靠司法裁決,也不能指望司法裁決去解決,法官更多的是引導各方談判進行利益博弈。
任一民建議,實施預重整走出公司重整的困境,通過提前招募投資者,提前制定核心價值維持方案,提前與主要債權人溝通等,提高重整的成功率。
全國律協破產與重組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尹秀超認為,可以考慮庭外重組制度,這是一種非司法拯救措施,是一個發展趨勢。但由于庭外重組制度的缺失、重組對象不明確等原因,在我國開展起來還比較困難。□記者 馬艷 通訊員 劉瑩 丁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