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深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改革。抓緊修改有關法律,落實中央關于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的重大決策,適時就二輪承包期滿后耕地延包辦法、新的承包期限等內容提出具體方案。在基本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頒證的基礎上,按照不動產統一登記原則,加快推進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明確和提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法律效力,擴大整省推進試點范圍,總體上要確地到戶,從嚴掌握確權確股不確地的范圍。出臺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擔保試點指導意見。在有條件的地方開展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償退出試點。制定出臺完善草原承包經營制度的文件,規范草原承包行為和管理方式,充分調動廣大牧民保護和建設草原的積極性。引導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有序流轉。
三是健全耕地保護和補償制度。嚴格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加強耕地保護,全面開展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工作,實行特殊保護。完善土地復墾制度,盤活土地存量,建立土地復墾激勵約束機制,落實生產建設毀損耕地的復墾責任。加大中低產田改造力度,以增加高產穩產基本農田、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為目標,完善農村土地整治辦法。依法加強耕地占補平衡規范管理,強化耕地占補平衡的法定責任,完善占補平衡補充耕地質量評價體系,確保補充耕地數量到位、質量到位。完善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補償機制。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加強對耕地占補平衡的監管,堅決防止占多補少、占優補劣、占水田補旱田現象,杜絕違規占用林地、濕地補充耕地。進一步落實耕地保護政府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制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完善和拓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地票”等試點,推動利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支持易地扶貧搬遷。
2.分類推進農村集體資產確權到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在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全面核實農村集體資產基礎上,對土地等資源性資產,重點是抓緊抓實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對非經營性資產,重點是探索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務能力的集體統一運營管理有效機制;對經營性資產,重點是將資產折股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更多權能,發展多種形式的股份合作。健全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監督和收益分配制度。明確集體經濟組織市場主體地位。建立符合實際需求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保障農村產權依法自愿公開公正有序交易。現階段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嚴格限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切實防止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少數人侵占、支配集體資產,防止外部資本侵吞、控制集體資產。
3.深化林業和水利改革。實行最嚴格的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以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為重點,深化配套改革,完善集體林權制度。實行森林分類經營管理,完善林木采伐權,管好公益林、放活商品林,調動林農和社會力量發展林業的積極性。穩步推進國有林場和國有林區改革。研究提出加強天然林資源保護的指導意見,有序停止天然林商業性采伐。開展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明確工程所有權和使用權,落實管護主體,促進水利工程良性運行。
(二)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
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是農業現代化的必由之路,必須以提高土地產出率、資源利用率、勞動生產率為核心,加快培育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構建符合國情和發展階段的以農戶家庭經營為基礎、合作與聯合為紐帶、社會化服務為支撐的立體式、復合型現代農業經營體系,提高農業經營集約化、規模化、組織化、社會化、產業化水平。
4.推動土地經營權規范有序流轉。在農村耕地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的基礎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引導農民以多種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經營權,以及通過土地經營權入股、托管等方式,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把握好土地經營權流轉、集中和規模經營的度,不片面追求超大規模經營,不搞大躍進,不搞強迫命令,不搞行政瞎指揮,使適度規模經營與農村勞動力轉移、農業科技進步、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相適應。提升農戶家庭經營能力和水平,重點發展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農業為主要收入來源、從事專業化集約化農業生產的規模適度的農戶家庭農場,使之成為發展現代農業的有生力量。適時提出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相關立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