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2日下午對教育法律一攬子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
審議中,常委會委員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對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改提出了意見和建議。
對出資人合理補償應一次清算
王佐書委員說,公辦教育利用公家的資金貫徹教育方針,為國家培養人才;民辦教育利用民間的資金貫徹教育方針,為國家培養人才。從這一角度而言,對民辦教育就應給予大力支持。目前,從幼兒園到大學共有4302萬名學生在民辦學校就讀,可以說民辦教育為國家教育作出了巨大貢獻。一些民辦學校脫穎而出,一些學校由民校辦成了名校。
“我同意對民辦學校進行分類管理,關鍵是如何處理好民辦學校資產、投入等問題。”王佐書說。
為保證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改革平穩進行,對目前已經設立的民辦學校作出相應過渡安排,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本決定施行前設立的民辦學校,應當在本決定施行后三年內根據本決定作出調整。對在三年內作出調整的,經出資人申請,可以從學校財務清算后的結余或者剩余財產中對出資人給予一次性合理補償。”
對此,王佐書認為,三年時間太短,建議改為“三至五年”。“‘對出資人給予一次性合理補償’,我建議應當一次性清算。因為相當多的地方財政極為困難,集中而且一次性拿出若干資金有很大難度,可能根本辦不到。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在規定時間內給予補償,補償應當考慮出資人原始出資、辦學過程的投資、辦學效益和合理回報等因素。”王佐書說。
民辦校享稅收優惠應比企業大
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規定,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優惠。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李光宇建議將其修改為: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優惠。從事學歷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比高新技術企業更大的稅收優惠。
李光宇說,民辦教育機構對國家的貢獻比高新技術企業更大,享受的稅收優惠也應該更大。尤其是從事學歷教育的,投資規模大,回收周期長,商業色彩化較弱,即使是營利性的,也應本著鼓勵扶持民辦教育的大原則區別對待,使其在納稅稅種上少于、稅率上低于、總體稅負上低于高新技術企業。
王佐書認為,營利性的民辦學校如培訓機構,為培訓社會各類人才、提高他們的素質作出了貢獻,建議對營利性民辦學校不應當歧視,應當給予優于企業的優惠政策。
或與義務教育法規定存在矛盾
楊震委員說,民辦教育促進法的重點修改就是將民辦教育分為非營利性與營利性兩類。以前教育不以營利為目的,基本上都是非營利性的,這次為了促進社會資源投入教育事業,特別是投入到民辦教育事業,增加了營利性。
“對這一分類,我有兩點疑問。”楊震說,一是如果義務教育可以做成營利的,就與義務教育法有矛盾的地方,因為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所有公民在適齡階段應該享受國家九年免費的義務教育。這應該怎么處理?是否應明確說明,義務教育階段營利性教育只能是非營利公益教育的補充?二是我國民辦教育有兩類,特別是在高等教育階段,一類是真正的民辦教育,另一類是大批所謂的獨立學院,以前叫“民辦二級學院”。這類學院大部分高校都有,它們真正的主辦方是其“母體”即公辦大學。如果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獲得通過,這些獨立學院定性要么是非營利性要么是營利性。如果是非營利性,按照法律規定就不能再向“母體”回饋資金。如此一來,“母體”開辦這樣的獨立學院意義何在——因為本來取得的回饋是用于“母體”的高等教育事業。如果辦成營利性的,像企業一樣,又面臨一個問題:據了解,有不少獨立學院是跟地方政府聯合舉辦的,地方政府提供校園及其他的輔助幫助,并不參與分配。如果設成營利性民辦學校,“母體”可以取得回饋,按照這樣的資產劃分,地方政府也可以名正言順地取得營利回饋。對于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這樣反而可能會帶來一些障礙。
楊震指出,許多獨立學院實際上是帶一點公辦性質,簡單劃分成純粹的營利和非營利是否合適,還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再斟酌一下。 □ 記者 張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