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2月30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審議通過《上海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新的《上海市煙花爆竹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意味著在猴年春節、2016年元旦等節假日,新條例就已經影響本市。此前的管理條例于1994年通過審議,1995年元旦實施。
外環線內禁售、禁放煙花爆竹
本次新修訂的《條例》首次明確規定在外環線以內禁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將煙花爆竹的禁放范圍進一步擴大。同時,《條例》規定在外環線以外區域的國家機關駐地、文物保護單位、交通樞紐等七類場所以及區縣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其他區域和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除此以外的外環線外的其它區域,倡議市民安全燃放,文明燃放。近年來,城市大氣污染問題備受關注,燃放煙花爆竹引起的火災也屢有曝光。
對非法儲存煙花爆竹違法行為最高可處10萬元罰款
新修訂的《條例》對違法燃放、經營、儲存和運輸等行為規定了嚴格的行政處罰,其中對非法儲存煙花爆竹違法行為最高可處10萬元的罰款。對違反禁放規定與安全燃放要求的行為,公安部門將沒收其煙花爆竹,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增設重污染天氣期間的禁放規定:重污染天氣期間,本市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如有單位在重污染天氣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除對單位進行處罰外,環保部門可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強化煙花爆竹源頭管理
本市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煙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對于有銷售許可證的銷售點所銷售的煙花爆竹將實行統一采購、統一批發。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經營許可證,在經營許可證規定的許可經營范圍、有效期和經營場所內經營,禁止將煙花爆竹零售點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本市可以根據公共安全需要,對購買煙花爆竹實行實名制登記等安全管控措施。(新民晚報新民網記者 蕭君瑋)